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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航律所专业护航!替委托人成功获得女儿抚养权

时间:2025-09-20    访问量:1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向来是同居关系破裂后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当遭遇伴侣家暴、经济压制,甚至以孩子为筹码的威胁时,作为母亲该如何维护自身与孩子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魏森、易利律师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为身处困境的潘女士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 法院最终判决 11 岁女儿由潘女士直接抚养,有力保障了母女俩的未来。

 一、事情经过​

  潘女士与黄某某于2010年相识并开始同居,但未登记结婚。2013年8月,两人迎来了女儿。为方便女儿上学,户口落户在黄某某户籍地。同居期间,潘女士独自支撑家庭开支,照顾女儿饮食起居和学业培训。黄某某工作不稳定、脾气暴躁,时有家暴行为,潘女士为女儿默默隐忍,感情早已破裂。2024年9月,潘女士无法再忍受,离家出走。不料,黄某某以“不和好就别想见孩子”相威胁,藏匿女儿,切断母女联系。女儿多次联系母亲未果,潘女士忍无可忍,于2024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并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黄某某则辩称自己更适合抚养,指责潘女士经济能力差且不关心孩子。这场拉锯战,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中迎来转折。

​二、律师分析​

 豪航律师事务所的魏森和易利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聚焦法律核心: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女儿已满11岁,她的心声成为胜负手。

 律师团队分析,黄某某以藏匿手段争夺抚养权,不仅侵害潘女士权益,更违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同时,潘女士虽曾被列为失信人员,但多年独自抚养女儿的事实证明其责任能力,而黄某某的家暴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豪航律师强调,子女意愿是法律优先考量点,而非经济能力的简单对比。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潘女士与黄某某同居期间,女儿3岁前主要由潘女士照顾;2019年后,潘女士工作期间由两人分工接送女儿。2024年11月29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关键环节,法官亲自询问女儿意愿,她坚定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基于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判决女儿抚养权归潘女士,随其生活。黄某某享有探望权,但不得干扰女儿正常生活,潘女士需予以配合。本案受理费由潘女士负担。判决书明确:子女意愿是核心依据,黄某某的藏匿行为不被支持。这一结果,为潘女士的母爱之战画上圆满句号。

四、​​律师风采​

在这场硬仗中,豪航律师事务所魏森和易利律师的专业风采闪耀全场!作为潘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利律师亲自出庭,以敏锐的法律嗅觉主导策略:

  • 1.精准诉求变更​​:易利律师在庭审中灵活调整诉讼请求,强调“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以突显潘女士的责任心,避免经济争议模糊焦点。

  • 2.​​子女意愿强有力举证​​:律师团队提前收集女儿生活细节和沟通记录,证明其长期依赖母亲;庭审中,易利律师巧妙引导法官询问女儿,让她的真实意愿成为决定性证据。

  • 3.专业驳斥对方论点​​:针对黄某某指责潘女士经济能力差、失信记录等,易利律师以事实反击——潘女士多年支撑家庭、女儿成长关键期由其负责,失信记录不影响抚养能力;同时,揭露黄某某家暴历史和藏匿行为的不当性,成功削弱其主张。

  • 4.情感与法律平衡​​:魏森律师在幕后制定整体方案,结合《民法典》原则,将案件上升至子女权益保护高度,避免沦为情感纠葛。庭审后,团队及时跟进判决执行,确保潘女士顺利接回女儿。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女性往往更容易陷入被动,当遭遇家庭冲突时,切莫以藏匿子女等不当手段激化矛盾,这只会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父母应尊重子女心声,选择和平协商或专业法律途径但要相信正义一定会到来,专业的律师更能成为有力的后盾。

  •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守护权益,无论是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还是家暴维权,我们都将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不妨联系我们 —— 让专业律师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为您和孩子的未来撑起一片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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