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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被打还手致伤甚至致死,怎样依法出罪或减轻——广州故意伤害辩护系列③

LEGAL INSIGHTS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被打还手致伤甚至致死,怎样依法出罪或减轻——广州故意伤害辩护系列③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家人被人殴打、入室侵害或遭遇霸凌后还手,造成对方轻伤、重伤甚至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是家属最难以接受的情形之一:"明明是对方先动手,凭什么抓我们?

一、正当防卫为什么能"出罪":刑法第20条三款

《刑法》第20条规定了三个层次:

一般正当防卫(第1款)

  • 法律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 适用情形: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反击,对侵害人造成损害

防卫过当(第2款)

  • 法律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适用情形: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第3款)

  • 法律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适用情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反击,造成侵害人伤亡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这一条款的基本价值取向。司法实践通过昆山于海明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等一批典型案例,逐步扭转了过去"谁伤重谁有理""谁还手谁担责"的机械认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广州代理反击致伤类案件时的体会是,办案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恰恰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条件——侵害已结束后追打、互殴中谁先升级手段,常常直接决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互相故意伤害;我们会围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还原冲突全过程,先把防卫性质争下来。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依据法发〔2020〕31号,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把握:

  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限于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限于暴力侵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侵犯财产等都可以防卫。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即视为开始;侵害人虽暂时中断但仍有继续侵害现实可能的,视为仍在进行;财产犯罪中侵害人取得财物后,通过追赶、阻击能追回的,也可视为仍在进行。
  3.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伤害无关第三人;多人共同侵害的,可对现场共同实施侵害者防卫。
  4. 意图条件:出于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非借防卫之名行报复、斗殴之实。
  5. 限度条件: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法发〔2020〕31号特别强调:判断防卫是否适时、适度,要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紧迫、紧张、恐慌状态下的可能反应,不能事后用冷静、理性、精确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三、特殊防卫:面对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不算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几个关键词,指导意见作了明确界定:

  • "行凶":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虽未使用凶器、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根据侵害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形成严重、紧迫危险的,也可认定为行凶。
  •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比如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以暴力抢劫枪支,只要存在这些严重暴力行为,就可以特殊防卫。
  •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当,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

在涞源反杀案中,持凶器夜间入室施暴的侵害人被打倒后两次试图起身,防卫人因不能确定其已被制伏、担心再次受侵害而继续击打,被认定为与此前防卫紧密连续的一体化防卫行为,最终属正当防卫、不起诉。

四、防卫过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且应减免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和指导意见,认定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只造成轻伤等一般损害,即便手段看似偏重,因不具备"重大损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与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后果,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当时情境按社会一般认知判断。

一旦认定防卫过当,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定的强制从宽情节,而不是"可以"。

五、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以及治安新规

反击不等于互殴。 指导意见明确,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克制而动手的,要结合案发起因、谁先动手、是否使用工具、是否明显升级等判断;对于过错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退让、求饶、逃离后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反击一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最高人民法院第225号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进一步明确:面对校园霸凌,不能仅因行为人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就否定其防卫意图,要结合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等综合判断。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以立法形式确立防卫规则:"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意味着,对于未达刑事程度的冲突,被打一方合理还手也不能再简单按"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处理,刑事、治安两个层面的防卫规则就此衔接。

六、家属和当事人应当重点做什么

  • 保全现场证据:监控视频、楼道和行车记录仪、伤情照片、目击证人、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凶器位置等,是还原"谁先侵害、侵害是否持续、防卫是否适时"的关键。
  • 如实陈述前因后果,讲清对方先前的威胁、滋扰、持械、侵入住宅等情节,以及自己退让、躲避、报警的过程,避免被简单定性为互殴。
  • 尽早委托刑事律师,在侦查、批捕阶段就围绕正当防卫提出不批捕、撤案或改变定性的意见,而不是等到审判阶段才主张。豪航刑事团队会结合监控、伤情和证人证言,先判断这是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互殴,再决定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争取法定的减轻、免除处罚。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家属和当事人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可帮助还原冲突全过程,围绕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个条件论证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面对造成重伤、死亡的案件,重点论证特殊防卫的适用,或退一步主张防卫过当、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涉校园霸凌、入室侵害、长期被滋扰等案件中,结合指导性案例和2026年治安新规,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提出不批捕、不起诉意见。我们会如实评估证据和风险,最终是否认定防卫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家人因被侵害后反击被广州警方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越早固定现场证据、提出防卫意见越主动。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国人大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最高人民法院)
  3.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正当防卫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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