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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洗钱罪立案量刑标准:什么是"自洗钱"、自己转自己的赃款为何也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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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洗钱罪立案量刑标准:什么是"自洗钱"、自己转自己的赃款为何也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很多人以为"洗钱"只是帮别人转移赃款、只有金融机构或专业洗钱者才会触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把"自洗钱"也纳入犯罪,贪污贿赂、毒品、走私、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事后再通过转账、换汇、投资、买卖等方式"洗白"自己的赃款,会在上游罪名之外再定一个洗钱罪、数罪并罚。

一、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五种行为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下列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类上游犯罪(法释〔2024〕10号第十二条):

  1. 毒品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
  4. 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

五种行为方式(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一)提供资金账户

  • 常见表现: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对公账户用于接收、划转赃款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常见表现:用赃款购买黄金、珠宝、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票据等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 常见表现: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USDT等)、多层级划转、拆分交易

(四)跨境转移资产

  • 常见表现:通过地下钱庄、对敲、离岸账户、虚假贸易等把资产转移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 常见表现: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混入合法经营、现金密集行业"过水"等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办理资金类刑案时特别提醒,银行卡过账被追查时,先别急着认"洗钱":涉案资金是否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转账行为有没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是两道独立的关卡;我们通常从上游罪名是否成立、资金去向是否混入合法收入两个方向同步核查,这直接关系到洗钱罪能否成立以及是否数罪并罚。

二、自洗钱:修十一后的重大变化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九十一条作了关键修改: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明知""协助"字样,把上游犯罪本犯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纳入处罚。法释〔2024〕10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第一百九十一条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

  • 本犯+第三人都能成为洗钱罪主体。上游犯罪者本人洗白自己的赃款,是"自洗钱";其他人帮其洗白,是"他洗钱"。
  • 自洗钱原则上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如受贿罪、贩卖毒品罪、集资诈骗罪)与事后的洗钱行为分别侵害不同法益、触犯不同罪名,一般应当并罚,而不是被上游犯罪吸收。这是本罪名最容易被当事人和家属误判的地方——"钱是我自己的、转我自己的卡"并不当然无罪,关键看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并非本犯的一切事后用赃行为都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后单纯地占有、藏匿赃款,或为日常消费、偿还真实债务等而进行的、不具有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使用,一般属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定洗钱罪;只有通过转换、转移、混同、跨境等方式主动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关联、使其"合法化"的,才可能构成自洗钱。这一界限是辩护的核心争点。

对"他洗钱",法释〔2024〕1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实施洗钱行为的定罪;"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应根据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赃款情况、资金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和账户异常程度,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关系、供述辩解、同案指证和证言等综合判断,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三、数额标准与"情节严重"

洗钱罪没有规定统一的入罪数额门槛,只要实施了符合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掩饰、隐瞒行为即可追究,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法释〔2024〕10号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规定了明确标准:

  •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实施洗钱;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罚金方面,法释〔2024〕10号第九条明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单位犯罪依相应自然人犯罪标准定罪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

此外,认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第七条);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认定;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仅因上游犯罪人逃匿未到案或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四、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这是办案中最常发生罪名争议的地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本矩阵已有专文的"掩隐罪")。二者都涉及对赃款赃物的事后处置,区别在于:

上游犯罪范围

  • 洗钱罪(191条):仅限法定七类(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没有限制,任何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均可

行为本质

  • 洗钱罪(191条):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多通过金融或交易手段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更多是对赃物本身的隐匿处置

犯罪主体

  • 洗钱罪(191条):本犯(自洗钱)和第三人均可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限于上游犯罪本犯之外的第三人(本犯处理自己赃物不另构成本罪)

保护法益

  • 洗钱罪(191条):金融管理秩序及上游犯罪保护法益(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司法机关正常追诉活动(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

法定刑

  • 洗钱罪(191条):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至十年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至七年

竞合处理上,法释〔2024〕10号第六条明确: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同时构成洗钱罪和312条掩隐罪的,依照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定罪处罚(特别条款优先);实施洗钱行为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349条)、非法经营罪(225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20条之一)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家属常见误区与辩护方向

  • "出借/出售银行卡"不等于一定洗钱罪。单纯出租出售"两卡"、帮忙转账取现,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隐罪或洗钱罪,关键看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七类特定犯罪所得、是否实施了转换转移等洗白行为,应严格区分。
  • 主观明知之辩: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正常商业往来、合理对价、账户被借用而不知情等,均可作为抗辩。豪航刑事团队会结合交易习惯、资金流和当事人认知能力,逐项检验"明知"推定是否站得住。
  • 自洗钱行为性质之辩:区分"主动洗白、切断资金关联"与"单纯占有、日常消费、偿还真实债务",对后者争取不另定洗钱罪、不数罪并罚。
  • 数额与情节之辩:逐项核对资金流水,剔除合法资金、证据不足部分和重复计算;对"五百万元以上+附加情形"的情节严重标准逐项质证,未同时满足的应在五年以下档量刑。豪航刑事团队会通过资金穿透分析,把确有证据的洗钱数额与存在争议的往来款严格分开。
  • 退赃退赔与配合追缴:积极配合财物追缴、退缴违法所得,可避免"拒不配合致无法追缴"的加重认定,并作为重要从宽情节。

六、豪航刑事团队能为家属和当事人做什么

我们会及时会见、梳理全部涉案账户和资金流水,围绕"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行为是洗白资金还是正常使用、自洗钱是否应当与上游犯罪并罚、数额如何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展开系统审查,对定性偏重、罪名适用错误或数额计算有误的,依法提出变更罪名、不并罚或从轻减轻的意见,并协助制定退赃退赔方案。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我们不夸大、不打包票,但会把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去向和证据链核实清楚。

如果你的家人在广州因洗钱、自洗钱或涉银行卡转账、虚拟货币交易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往往与上游经济犯罪、贪贿或毒品犯罪交织,法律关系复杂。欢迎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我们会安排刑事律师当面分析。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国人大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修改第一百九十一条,自洗钱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2024年8月2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4.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洗钱、明知认定、七类上游犯罪、废止法释〔2009〕15号,中国长安网)
  5. 自洗钱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关定性问题辨析(洗钱罪与312条在法益、主体、上游范围、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司法部)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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