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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量刑标准:微信牵线、提供场地、发招嫖卡片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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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量刑标准:微信牵线、提供场地、发招嫖卡片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我家人就是帮人介绍了几次、从中收了点介绍费,怎么就被刑拘了?""出租屋借给朋友住,房东为什么也被抓?"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的扫黄行动中,除了组织卖淫的老板,被带走的还有大量"牵线的""出租场地的""发卡片的"。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专门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含三种相对独立的行为:

  • 引诱: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如"介绍高薪工作""帮还贷款"等)为诱饵,拉拢、劝诱原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从事卖淫;
  • 容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场所可以是出租屋、酒店房间、发廊、沐足店,也可以是自己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其他空间,甚至包括长期开房供他人使用;
  • 介绍: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居间撮合,包括当面引见、微信电话联络、发布或转发招嫖信息、提供联系方式、商定价格地点、抽取介绍费等。

豪航刑事团队在此提示: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赚到钱。法释〔2017〕13号第八条明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我只是好心帮忙""没收钱""钱还没到手"都不是无罪理由。家属接到通知后,辩护首先要核对三件事——涉案卖淫人员到底有几人、能否和我家人的具体行为一一对应、指控的非法获利是怎么算出来的。人数和获利是本罪的两条生命线,直接决定是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也是证据争议最集中的地方。

需要注意,卖淫、嫖娼本人在通常情况下只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拘留、罚款处理,不构成本罪;本罪打击的是引诱、容留、介绍的第三方。

二、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人数和获利两条线

根据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入罪和升档标准如下:

入罪(基本档)

  • 具体标准(满足其一即可):①引诱他人卖淫的(引诱一人即可);②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③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④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的;⑤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升档)

  • 具体标准(满足其一即可):①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②引诱三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的;③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标准,有几点容易被误解,需要特别说明:

  • "人"与"人次":法释〔2017〕13号用的是"二人以上""十人以上",按不同的卖淫人员人数计算;而具体卖淫嫖娼的次数,根据第十条只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不单独决定入罪。
  • 入罪门槛很低:单纯容留、介绍,二人即入罪;只要有"引诱"行为,哪怕一人也构成。非法获利满一万元也独立构成犯罪——这意味着零星、小额的撮合也可能越过刑事红线。
  • 罚金是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第十三条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获利虽不大,罚金负担可能不轻。
  • 引诱幼女单独重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不定基本档,而按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既引诱幼女又引诱其他人的,两罪并罚。

三、真实案例:广东法院、检察院怎么处理

以下是广东法院、检察院公开的几起案件,豪航刑事团队按"网络介绍—引诱少女—容留介绍—线上招嫖"不同形态选取,便于家属对照判断:

  • 广州花都·建招嫖网站介绍卖淫案:余某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建立招嫖网站,雇人搜集整合卖淫人员信息发布推广,设置会员分级和浏览权限、按月收取"广告费",并组建管理多个交流群,截至案发网站收入100余万元,且有嫖客据此完成交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百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指出,虽未与特定嫖客直接接触,但通过互联网为不特定嫖客提供卖淫信息、实质撮合交易,仍构成介绍卖淫罪,获利百万属情节严重。
  • 中山·引诱少女介绍卖淫案:杨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劝诱16岁的小颖等人参与卖淫活动,2024年扫黄行动中被查获。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等三名成年同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罚金四千至六千元;小颖因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初犯、从犯,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封存犯罪记录。该案体现了对被引诱、被利用的未成年参与人的教育挽救与出罪处理。
  • 广州番禺·容留、介绍卖淫案:聂红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居间介绍,聂红梅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并非法获利7.6万余元,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 湛江·网络社交软件介绍卖淫系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卖淫人员,靠发放招嫖小卡片、在社交平台发布擦边图片视频和"交友"信息吸引嫖客,从中抽成,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该系列案多人依法提起公诉。这是近年"线上招嫖、线下交易"型介绍卖淫的常见形态。

四、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刑期差距很大

这是此类案件辩护中最关键的定性问题。同样是涉黄场所"出事",被定358条组织卖淫罪(基本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还是359条容留、介绍卖淫罪(基本档五年以下),结果天差地别:

组织卖淫罪(358条1款)

  • 核心特征: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三人以上卖淫
  • 对卖淫人员有无管理控制:有管理、控制、支配(定工号、统一定价、排班、收钱分成)
  • 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或无期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条4款)

  • 核心特征:明知组织卖淫而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
  • 对卖淫人员有无管理控制:依附于组织者,起协助作用
  • 法定刑: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至十年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条1款)

  • 核心特征:引诱、提供场所、居间撮合,无管理控制
  • 对卖淫人员有无管理控制:卖淫者来去自由、自定价格时间,不受支配
  • 法定刑: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

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有没有形成"管理或控制"关系。如果只是提供房间、偶尔介绍客人,卖淫人员来去自由、自行决定是否交易和收费,一般应定359条;一旦出现统一编号、固定场所、排班考勤、统一定价、集中收取嫖资再分成等组织化特征,就可能被升格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豪航刑事团队通常会围绕台账、微信记录、转账流水、场所管理制度逐项审查,力争把"组织"打掉、改为359条轻罪,或争取认定从犯。

此外还要注意: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被组织者另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则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处。

五、打工者、房东、发卡人的责任边界

家属最关心"我家人只是打工的会不会判刑",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划了边界:

  • 保洁、收银、保安等普通劳务:法释〔2017〕13号第四条规定,在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没有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协助组织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也不构成359条犯罪。
  • "明知"是关键:无论是店员、司机还是房东,构成容留、介绍类犯罪都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在从事卖淫。确不知情、只是正常出租房屋或提供劳务的,不应入罪;但有证据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如租金异常、多次被查处仍提供、按次抽成)的,则可能构成。
  • 房东、二房东: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卖淫仍长期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或获利满一万元的,可构成容留卖淫罪。
  • 发招嫖卡片、代聊、键盘手:为卖淫活动发布信息、联络嫖客、引导到店的,属于介绍或协助行为,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只是发个小广告"不免责。
  • 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依359条定罪,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刑法第361条)。
  • 通风报信:上述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家属在这类案件中常有一些想当然的认识,需要尽早纠正:

"没赚钱、只是帮忙介绍,不构成犯罪"

  • 实际规则:本罪不要求营利目的,引诱一人、容留介绍二人即可入罪,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定罪

"只是把房子租出去,租客干什么与我无关"

  • 实际规则:正常出租受保护;但明知对方用于卖淫仍长期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或获利满1万元即可构成容留卖淫

"打工拿固定工资,肯定没事"

  • 实际规则:纯保洁、收银、保安一般劳务可出罪;但招募、管账、当打手、代聊发卡等协助或介绍行为仍可能入刑

"网上发发信息、没见到人,不算介绍"

  • 实际规则:发布招嫖信息、提供联系方式、撮合交易即属介绍,情节严重还可能触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定的是组织卖淫,只能认了"

  • 实际规则:是否对卖淫人员形成管理控制是定性关键,证据不足时可争取改为359条轻罪或认定从犯

六、豪航刑事团队能为这类案件做什么

涉卖淫类案件人数多、资金往来杂、言词证据比重大,定性和数额都有较大辩护空间。豪航刑事团队在广州、佛山、东莞多起会所、出租屋和网络招嫖案件中,首要工作就是把罪名从重罪往轻罪、从入罪往出罪方向争取。我们可以为当事人和家属提供以下帮助(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我们不夸大、不打包票):

  • 会见与定性把关:及时会见了解岗位、作用和分工,围绕"有无管理控制"提出应定359条而非358条、或属普通劳务不构成犯罪的意见,防止罪名被不当升格;
  • 核减人数与获利:逐一比对卖淫人员证言、微信聊天、转账流水和台账,剔除证据不足、无法对应的人次,把人数和非法获利压到入罪或升档标准以下;
  • 主观明知辩护:为普通员工、房东、司机等收集正常薪酬、合法租赁、确不知情的证据,主张缺乏主观明知;
  • 区分主从犯与地位:对键盘手、代聊、发卡、望风等边缘参与人,争取认定从犯、减轻处罚;
  • 争取取保与从宽:推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在五年以下档争取取保候审、缓刑或较轻刑罚;对涉案未成年人、被引诱人员,依法主张教育挽救、相对不起诉或封存记录。

如果你的家人因在沐足、水会、酒店、发廊、出租屋或网络平台牵线、提供场地、发布招嫖信息等,在广州或广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卖淫罪名采取强制措施,请尽快携带拘留通知书、工作和收入证明、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材料到所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可提前预约会见与案件初步评估。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2. 南方+·广州中院发布:建招嫖网站介绍卖淫获利百万,花都法院一审判处十年(余某案)
  3.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花季少女回来了(中山二区检介绍卖淫案、未成年从犯相对不起诉)
  4.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互联网介绍卖淫涉案人员被公诉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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