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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污染环境罪律师:电镀小作坊偷排、危废乱倒、暗管渗井排放,排多少会判刑?刑法338条三档量刑、危险废物3吨/重金属超标3倍标准与2026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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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污染环境罪律师:电镀小作坊偷排、危废乱倒、暗管渗井排放,排多少会判刑?刑法338条三档量刑、危险废物3吨/重金属超标3倍标准与2026最新司法解释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广州、佛山、东莞、中山一带小电镀、小印染、五金加工作坊密集,不少经营者和被雇来"看池子、开阀门"的工人以为"没证排污大不了罚点款、被责令停产"。

一、污染环境罪是个什么罪:从"罚款关停"到"坐牢"的分界线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该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把握三个要点:

  1. 这是典型的"行政犯"——以"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环保、固废、排污许可等法律法规)为前提。合法持证、达标排放不构成本罪;行为的违法性往往要结合排污许可证、危废处置资质、监测数据来判断。
  2. 入罪门槛是"严重污染环境",不要求已经造成人身伤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把本罪从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结果犯)改为只要出现法定的严重污染情形即可构成,干预明显前移。
  3. 三档法定刑,最高十五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档,使本罪最高刑由七年提高到十五年。

豪航刑事团队接这类案件,首先核对四件事:排放的物质到底是不是"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数量和超标倍数是否经合法监测鉴定认定、排污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尤其是受雇工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实务中很多案件的辩点正在于此——危险废物的认定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程序、不能凭办案机关一句话定性;监测采样的点位、程序、机构资质直接决定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打工者是否知道厂里在偷排、有无决策权,关系到是单位犯罪下的责任人员还是根本不应追究。

二、哪些情形算"严重污染环境":3吨、3倍、10倍与暗管渗井

根据法释〔2023〕7号司法解释第一条(2026年修改后继续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珠三角高发的主要是以下几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

  • 量化标准:无数量门槛,在特定区域实施即入罪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 量化标准:危废数量达到3吨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 量化标准:7类重金属,超标≥3倍

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 量化标准:7类金属,超标≥10倍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 量化标准:无数量门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亦属此类)

二年内因同类污染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 量化标准:屡罚屡犯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排污(2026年修正后主体含单位和个人,污染物新增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 量化标准:数据造假即入罪

违法所得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 量化标准:30万元

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其他情形

  • 量化标准:兜底

关于"有毒物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的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的数量则要结合被告人供述、企业生产工艺、物耗能耗和环评文件等综合认定,不是简单按车次估算。

三、"情节严重"和"七年以上":升档标准

第二档"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主要看污染的规模和实际后果,常见情形包括: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
  • 违法所得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 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 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 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或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
  •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
  • 在重点保护区域、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生态功能退化或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等。

第三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至十五年)只针对四类特别严重情形:

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且造成设区市级城区饮用水取水中断12小时、主要保护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或栖息地严重破坏等

  • 要点:特定区域+特别严重后果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有毒物质,造成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

  • 要点:重要水体+特别严重后果

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 要点:基本农田50亩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

  • 要点:人身重大伤亡

此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排污;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排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排污;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等。

四、老板、实际经营者和打工者: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怎么追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1.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企业排污构成犯罪的,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应标准定罪处罚。实际控制人、厂长、环保负责人,以及具体操作偷排的人员都可能被追责。
  2. 打工者不等于当然免责,也不等于一律入罪。关键看是否"明知"、有无决策和获利。东莞第二法院审理的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中,电镀公司保安苏某受经营者指派对污水偷排,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法院同时指出,普通员工身份不是过度轻纵的理由,但未获利、谋生受指派、主观恶性小、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
  3. 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产废企业把危废卖给、交给没有资质的"回收个体户",一旦严重污染,企业方同样跑不掉。
  4. 无资质从事危废经营(第七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定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处;但单纯无证经营、没有超标排放或非法倾倒等实际污染情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五、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的区别:择一重处

污染行为常常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污染环境罪(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污,主观上一般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心态,侵犯的是环境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
  •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114、115条):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一旦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最高可判死刑;当行为人在饮用水水源、重要水体恶意排放危险物质、对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持追求或放任态度时,可能从污染环境罪跃升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修改参数、干扰采样,后果严重的单独定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同时构成本罪和污染环境罪的,择一重处;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环评、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中介组织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二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或一年内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该罪追究(2026年修改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主体和入罪情形)。

因此,污染环境案件的定性之辩(此罪与彼罪)往往和数额、超标倍数之辩同样重要,直接决定刑期在哪个量级。

六、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与从宽:2026年新规释放的信号

法释〔2026〕4号修改决定将司法解释第六条优化为:实施338条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意味着,主动停止排污、清理污染物、修复土壤水体、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消除污染后果,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酌定从宽因素。

此外还需注意: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等于什么责任都没有,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仍可依法移送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而即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损害的,仍可能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承担巨额生态修复费用——广东多起案件中,当事人刑事责任判了缓刑,又在公益诉讼中被判赔偿几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2024年6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很典型:被告人李某某无证在五金店内建电镀槽生产,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经检测总铬超标1003倍、总镍超标28倍。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主动缴纳行政处罚款和生态损害赔偿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既说明小作坊偷排入罪之容易、罚金之重,也说明自首、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责任、认罪认罚在基本档案件中争取缓刑是现实可行的。

七、企业经营者、员工和家属分别该怎么办

对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1.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不要篡改监测数据、不要损毁台账、不要和员工串供或安排"顶包",这些行为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或成为从重情节。
  2. 保存环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危废转移联单、委托处置合同和对方资质证明,核查受托方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避免"明知无资质仍委托"的共犯风险。
  3. 对监测采样、危废属性与数量认定有异议的,及时通过律师提出,重点审查采样程序、机构资质、检测方法和数量推算依据。
  4. 尽早主动清理修复、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配合调查,争取适用2026年新规的生态修复从宽和认罪认罚。

对被牵连的受雇员工:

  1. 如实说明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知晓物质属性和偷排方式、有无额外获利——这是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一般劳动者的关键。
  2. 留意能否认定为受指派、谋生性参与、初犯、坦白等从宽情节,必要时申请取保候审。

对家属:

收到拘留、逮捕通知后应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监测鉴定情况,在侦查阶段就争取对危废认定、超标数据、主观明知提出意见,而不是等到开庭。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污染环境案件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办理污染环境及关联环境犯罪案件,会围绕"排污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涉案物质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危险废物、数量和超标倍数如何认定—监测采样与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行为人是否明知并担责—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经营等重罪—生态修复和认罪认罚能争取到多大幅度"这条主线展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阅卷,对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认定、数量核算、主观明知逐项质证,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降低刑档或适用缓刑,并协助企业完成生态修复、合规整改以争取从宽。我们会如实告知风险与空间,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无论你是因小作坊、工厂排污被调查的经营者或其家属,还是被牵连的受雇人员,都建议尽早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定性和证据判断。可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二条情节严重、第三条七年以上、第十七条有毒物质)-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2026年3月30日施行,修正第一条第七项监测数据造假主体与污染物、第六条生态修复从宽、第十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最高人民法院
  4. 《未办环保手续乱排污水?东莞一电镀作坊主因乱排污获刑》(东莞第三法院污染环境案,总铬超标1003倍,自首并缴纳行政罚款及生态损害赔偿,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从业禁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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