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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5新规):什么行为构成、判几年,和帮信罪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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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5新规):什么行为构成、判几年,和帮信罪到底有什么区别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我孩子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走了几笔账,帮着取了几次现金,怎么有的家庭说是'帮信',有的却被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的成了诈骗共犯?同样是帮忙转钱,凭什么罪名差这么多、判得差这么多?"这是刑事团队在广州接待电诈关联案件家属时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一、这个罪打击的是"事后帮忙洗白、转移赃款赃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中常简称"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它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正常追缴和追诉秩序——东西或钱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犯罪得手,行为人在事后帮忙藏匿、转移、变现,让赃款赃物难以被追回、让上游犯罪难以被查清。理解"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东西已经是赃的"这一时间点,是把它和帮信罪、诈骗共犯区分开的第一把钥匙。

需要提醒: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在本条增加单位犯罪,公司、单位组织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要被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按本条定罪处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广州处理涉卡、涉取现案件时最深的感受是,同样是"帮忙转账",定掩隐、帮信还是诈骗共犯,刑期可能差出好几档;行为发生在上游得款之前还是之后、对赃款性质"明知"到什么程度,是我们逐笔核对流水时最先厘清的两个问题。

二、哪些行为算"掩饰、隐瞒":新解释把"其他方法"说透了

法释〔2025〕13号第一条明确:"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而"其他方法"被界定为"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并举例包括:

  • 居间介绍买卖;
  • 收受、持有、使用、加工;
  • 提供资金账户;
  •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 跨境转移资产等。

家属可以看到,"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换现金""换成虚拟币"都出现在了这张清单里。这也正是容易和帮信罪混淆的地方——但行为外观相似,不等于罪名相同,关键还要看下文的时间点、明知内容和介入程度。

三、入罪标准:综合判断,不设"一刀切"的固定数额门槛

这是新解释最重要、也最容易被网上旧资料误导的一点。

早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了2015年旧解释,取消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统一入罪数额标准,对此类犯罪的入罪和升档不再"唯数额论"。法释〔2025〕13号延续并强化了这一思路:

  • 第三条: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 "两高"在发布会上进一步说明: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可以定罪;对数额较大但与上游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第十条划定了一条硬边界:认定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即使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或因死亡、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不被追究,也不影响本罪认定;但如果连"上游确实发生了犯罪、涉案财物确实是犯罪所得"都查不实,则不能仅凭资金流水异常就给行为人定掩隐罪。

四、"明知"是命门: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

掩隐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 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
  • 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
  • 交易行为、资金账户是否异常(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深夜频繁大额、规避监管分拆转账);
  • 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

"两高"发布会特别强调: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隐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这一条对很多"借卡、跑腿"的年轻人是实质性的辩护空间:行为人当时到底知不知道这笔钱是诈骗、赌博得来的赃款,还是只模糊觉得"可能不太干净";是单纯把卡和密码交给别人,还是明知是赃款仍亲自刷脸、转账、取现、换币并按比例提成,证据要求完全不同。不能因为"用了他的卡、他收了好处费"就直接推定他明知是具体犯罪所得。

五、判几年:两档刑,以及2025年新的"情节严重"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设置了两档法定刑:

  1.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25〕13号第五条按上游犯罪类型重新设定了"情节严重"的加重门槛,采取"数额 + 情节"双条件,取代了旧解释的数量标准:

  • 上游是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实施、针对电力交通等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上游是其他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常见类型):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实施、针对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条还专门写明: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换言之,不能出现上游只判一年多、帮忙转钱的下游反而判三四年的倒挂。涉案数额按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计算(第六条),多次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追诉的,数额累计。

六、家属最关心:都是帮忙转钱,掩隐罪、帮信罪、诈骗共犯差在哪

这三个罪名都可能表现为"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但法律评价和刑度差别很大:

行为时间点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多为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工具、通道、技术等帮助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上游犯罪既遂后,对已得手的赃款赃物进行转移、转换、变现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事前或事中通谋,融入上游犯罪共同体

明知内容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概括明知)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具体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明知并认同上游诈骗等犯罪,有共同故意

典型行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提供支付结算、推广引流技术支持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持卡刷脸转账、取现换现、兑换虚拟币、低价收购代销赃物,对赃款有实际控制和转移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组织指挥、拉人头、按诈骗分成、长期稳定配合等

介入程度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相对外围、工具性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直接介入赃款流向,妨害追赃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属于犯罪团伙一员

法定刑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按上游罪名量刑,诈骗最高可至无期徒刑;从犯应从宽

对赃款的关系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通常不实际占有、支配具体赃款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实际经手、控制、转换赃款赃物
  • 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刑法第266条等+第25条):共同占有、分赃

结合法释〔2025〕13号和2025年办理帮信等案件的相关意见,实务区分可以把握三条:

  • 只提供卡、不参与后续操作,对赃款转移没有实际控制的,通常更符合帮信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亲自或深度参与刷脸转账、提现、换汇、转移,或以此为业、按笔提成的,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
  • 事先就和上游通谋,或在诈骗等犯罪中组织、指挥、长期分工配合的,依第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七条,直接以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刑度随上游罪名走。

当一个行为看起来同时符合帮信罪和掩隐罪时,法释〔2025〕13号第九条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正因为存在这种竞合和升格,"帮转钱"最终定哪一个罪,证据怎么用、明知怎么辩,往往就是几年和几个月的差别。

七、不起诉、免刑出口:新解释增加了从宽情形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等);
  2.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这是本次新增、专门针对尚不构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查追赃的情形);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初犯、偶犯、在校学生、仅提供少量账户、获利微薄且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协助追查上游的行为人,这一条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刑的直接依据。需要区分:退的是自己实际拿到的"好处费、违法所得",并不等于要替上游犯罪分子承担全部退赔责任,家属不应被要求盲目"扛下所有损失"。

八、在广州办这类案件,豪航能为家属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电诈关联犯罪定性争议大、罪名容易在侦查初期被就高认定,刑事团队通常围绕"定什么罪、明知到什么程度、数额和情节是否够档"集中开展工作:

  • 第一时间核对罪名和主观证据:审查行为人是单纯供卡,还是深度参与转账取现,结合聊天记录、好处费比例、操作方式、与上游关系,依法论证其是否真正"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把帮信行为拔高认定为掩隐罪、把掩隐罪拔高为诈骗共犯;
  • 紧扣上游犯罪事实:核查上游是否查证属实、涉案金额中哪些能被证实为犯罪所得、有无混入合法资金或事实不清的款项,对上游未查实的部分主张扣除;
  • 逐笔核对数额与"情节严重":按行为时价格、累计规则核算金额,审查是否同时满足50万/500万的数额条件和法定情节,对仅达数额、欠缺情节或与上游量刑明显失衡的,依法主张不应升档到三年以上;
  • 争取从宽出口:固定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地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查上游等情节,依第四条争取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 对单位涉案、近亲属之间代收财物、二手回收经营者被牵连等情形,分别提出主体责任和出罪意见。

必须如实说明:案件最终定何罪、数额如何认定、能否不起诉或缓刑,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独立决定。豪航刑事团队不承诺"一定不起诉""一定判缓",而是把明知、上游事实、数额情节这几个决定罪名和刑档的关键点逐项查实辩透。

九、给家属的建议

家人因"借卡、跑分、转账、取现"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家属最该做的:一是弄清他到底做了什么——有没有提供卡、有没有刷脸转账取现、知不知道钱的来源、拿了多少好处,这些直接决定罪名;二是不要轻信"花钱捞人""跨省包取保",更不要串供、销毁聊天记录或转移资金;三是尽早让律师介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把"明知不足""应定帮信而非掩隐""数额或情节不够升档""符合不起诉条件"等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罪名和刑档越早辨明,空间越大。

如果你的家人在广州因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或收购代销财物,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或诈骗共犯立案调查,可把他参与的具体环节、涉案流水、获利情况和当前强制措施告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我们先帮你判断可能的罪名和量刑区间,再制定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十、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国人大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
  3. 最高人民法院:"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含主要内容解读与从严、慎诉精神,2025年8月25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中国人大网)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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