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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公司定诈骗罪,为什么金额超50万可能判十年以上?广州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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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公司定诈骗罪,为什么金额超50万可能判十年以上?广州律师解读

2026-10-24·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整理,结合《刑法》第266条、两高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现行数额标准,专门解答助贷公司涉诈案件中最让家属崩溃的问题:账面金额动辄上百万,是不是就一定判十年以上?文中数额标准均附官方来源,可自行核对。

一、"涉案金额几百万",是怎么把人吓住的

2026年这波助贷"黑灰产"专项打击中,不少公司被查后,家属最先听到的往往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再上网一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很多人当场就慌了:"他一个月就几千块工资,怎么可能担几百万?"

这里面有两个常见误解,必须先拆开:

  1. 全案金额 ≠ 个人要担的金额。公司涉案总额,不等于每个员工都要对这个数字负责;
  2. 账面流水 ≠ 诈骗数额。公司账户流过的钱里,哪些算诈骗所得、哪些是正常服务费或合法往来,需要逐笔核减,不是警方查封时的那个总数。

也就是说,"过了50万"绝不是简单地拿总金额对照一下刑期就完事。真正决定一个人刑期的,是经过司法认定、且依法应当由他本人负责的那部分数额。下面我们把标准和计算逻辑一次讲清。

二、先看法律:诈骗罪三档刑期和广东的数额线

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按数额分三档量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划定全国幅度,再授权各省确定本地标准。广东省据此把全省分为两类地区,广州属于一类地区,具体对照如下:

数额较大

  • 广州(一类地区)标准: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 广州(一类地区)标准: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 广州(一类地区)标准:50万元以上
  • 对应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类地区共六个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余十五市)起点为4000元、6万元、50万元。可见"50万"这条线,是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分水岭——一旦认定数额达到50万元且无其他从宽情节,法定刑起点就从十年开始。

(条文及标准来源:《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数额标准·广东省人社厅转载)

三、为什么助贷公司容易被定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结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助贷业务的几个高频操作,恰好容易踩中这条链条:

  • 对外宣称"银行内部渠道""百分百下款""黑户也能办",实际并无特殊关系和能力;
  • 以"资料包装费""加急费""渠道打点费""保证金"等名义先收费,收费后贷款办不下来又拒不退还;
  • AB贷中隐瞒B实为实际借款人,诱骗B签字贷款;
  • 收费金额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等,收款后失联、拉黑或层层推诿。

当客户是因为相信"交钱就能拿到贷款"才付款,而公司从一开始就不打算、也没有能力兑现,办案机关就可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诈骗罪(在签订、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也可能被定为合同诈骗罪)追究。

但这并不等于"只要收了费就是诈骗"。正常的贷款居间服务,只要提供了真实服务、收费有合同依据、没有虚构关键事实,即便最终贷款没办成、双方有退费纠纷,原则上仍属于民事违约或合同纠纷,不应上升为刑事诈骗。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是助贷案件辩护的第一个战场。

四、"50万"到底怎么算:四笔最常见的数额之辩

豪航刑事辩护团队办理涉财类案件时,阅卷的核心动作之一就是把数额"拆开重建"。对助贷涉诈案件,重点通常落在以下几处:

1. 正常服务费、合法往来应当剔除。 公司确实提供了真实咨询、代办服务并对应收取的费用,以及正常的借贷、货款、合伙往来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2. 案发前已退还的部分,依法可以扣除。 法释〔2011〕7号明确,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财物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助贷行业客户投诉、退费频繁,很多公司在案发前退过款,这部分流水要逐笔找出来。

3. 利息、预期收益、虚高部分不计入。 应以被害人实际交付、实际损失的本金性质财物认定,不能把口头承诺的额度、预期收益、事后加价算进去。

4. 个人只对自己应当负责的部分担责。 在共同犯罪中,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对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而普通业务员、从犯,通常只对其实际参与、应当负责的那部分客户和金额担责,不为全公司总额"背锅"。

一个账面认定数百万元的案件,经过上述核减,某个员工最终被认定的数额可能从"数额特别巨大"回落到"数额巨大"甚至"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可能从十年以上,降到三到十年、乃至三年以下。数额每跨过一道6000、10万、50万的门槛,就是完全不同的量刑世界。

五、即便过了50万,也不等于一定蹲满十年

需要特别指出:50万只是进入"十年以上"法定刑幅度的门槛,最终宣判刑还受一系列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调节,过线并不必然意味着实际服刑十年以上。常见的降档、从宽路径包括:

  • 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一个被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从犯,仍有可能被减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这是基层员工最重要的辩护点之一;
  • 犯罪未遂:已着手实施但未实际骗到财物的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直接影响量刑乃至缓刑适用;
  • 数额之辩改变定性档次:通过核减数额把认定金额降到50万以下,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路径。

当然,这些情节能否成立、能争取到什么程度,都要靠证据和专业辩护去落实,而不是停留在嘴上。

六、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建议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办公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刑事辩护团队长期对接广州、佛山等地的公安、看守所和检察院。针对助贷涉诈案件的数额问题,我们建议当事人和家属按下面的思路应对:

第一,不要被"涉案总额"吓垮,也不要急着认下这个数。 刑事拘留通知书、通报里出现的金额往往是侦查初期的全案估算,和最终起诉、判决认定的数额可能相差很大。在律师阅卷核清之前,任何人报给你的"要判十几年"都不作数。

第二,金额辩护要尽早、靠证据做。 我们介入后通常会优先申请阅卷,重建客户名单、合同、收费记录、退款记录和资金流向,逐笔区分"诈骗所得—正常服务费—已退款—合法往来",并锁定当事人本人实际对接的客户和金额,把不应当由其承担的部分剔出去。这项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做最有效,因为起诉意见书的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建议。

第三,给普通业务员:主攻"从犯+数额核减+主观明知"组合。 一方面争取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争取降到十年以下幅度;一方面核减本人涉案金额;同时围绕入职时间、培训内容、工资提成、是否接触核心套路,论证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在诈骗。入职短、无业绩、被蒙骗的,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第四,退赃退赔要讲究顺序和分寸。 不要在数额没查清前就按"全案金额"盲目退赔,普通员工一般围绕本人实际违法所得(提成、奖金)处理。什么阶段退、退多少、是否同步取得谅解书,应在律师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再决定,避免"钱退了、刑没减"。

第五,警惕"花钱捞人"的二次骗局。 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任何声称"有关系能撤案、能取保、能改数额"并索要费用的,几乎都是诈骗。取保候审、不起诉、减轻处罚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争取。

我们能承诺的,是把阅卷、数额核减、定性之辩、从犯与情节辩护、退赃和取保指导这些专业工作做扎实;案件结果始终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豪航不做"包轻判、包缓刑"的承诺。

七、如果你正在面对这样的事

助贷公司被定诈骗罪,金额认定从来不是一道简单的"总数对刑期"的算术题。在广州,全案金额与个人金额、账面流水与诈骗数额、既遂与未遂、主犯与从犯之间,都有大量可以依法争取的空间,而这些空间只会向尽早介入、认真阅卷和辩护的人敞开。

如果你或家人在广州、佛山等地因助贷公司案件被刑事拘留,已经知道或不确定"涉案金额"是多少,可以把岗位、入职时间、工资提成方式、本人对接客户数量、目前案件阶段告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我们会先帮你判断这50万的数额线可能如何认定、个人实际可能承担多少,再制定会见、取保和数额辩护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转载
  4. 公安部《打击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公安部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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