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整理,聚焦助贷行业最常见的三类收费——资料费、加急费、保证金,结合《刑法》第266条、第224条和现行司法解释,讲清正常收费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以及案发前已退还款项如何处理。所引法条与数额标准均附官方来源,可自行核对。
一、先给结论:收费本身不犯罪,"骗"和"占有"才是分水岭
2026年这轮金融"黑灰产"集群打击中,大批助贷公司被调查,罪名高度集中在诈骗。很多从业者和家属最委屈的一句话是:"我们真的帮客户跑了银行、做了资料,收点服务费怎么就是诈骗?"
也有不少缴费客户问:"贷款没办下来,钱也不退,我是去法院告,还是去公安报案?"
这两个问题,答案都落在同一组判断上:这笔费用,是不是靠虚构事实收上来的;收上来的时候,公司到底想不想、能不能兑现承诺;收完之后,钱去了哪里、人还找不找得到。
- 如果有真实服务、收费有合同依据、贷款没办成主要是客户资质或政策原因,双方对退费有争议——这通常是民事居间合同纠纷,通过协商、投诉、民事诉讼解决;
- 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特殊渠道和履约能力,纯靠"银行内部通道""百分百下款""黑户也能批"的话术把钱先收上来,再层层推诿、拉黑失联——这就可能跨过刑事红线,构成诈骗罪;收费是在签订、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完成的,还可能被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句话:赚服务的钱,是生意;靠谎话把钱弄到手并据为己有,才是犯罪。
二、民事收费纠纷和刑事诈骗,界限到底划在哪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它的完整结构是四个环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交出财物——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个环节里,最难查、也最容易出辩护空间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它是一种主观心态,办案机关只能通过外在事实去推定。结合司法实践,豪航刑事辩护团队通常从五个方面帮当事人还原真相:
- 收费时有没有真实履约能力。 是真的对接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正规产品,还是连渠道都没有、全靠一部电话一套话术?
- 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行动。 收款后是否确实帮客户整理材料、提交申请、跟进审批,还是钱一到账就再无动静?
- 承诺内容是不是凭空虚构。 "和行长有关系""交钱包过""内部加急额度"这类说法,有没有任何事实支撑?
- 资金去了哪里。 费用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还是被迅速提现、还债、挥霍、转移到个人账户?
- 办不成之后的态度。 是积极补救、协商退费,还是失联、拉黑、换个马甲继续营业?
需要强调,民事活动中也常有夸大宣传、虚假成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根本无意提供对价、只想直接占有对方的钱。 实践中那种"借鸡生蛋"——收费时确有履约意愿,只是临时把资金挪去周转、仍想靠做成业务还钱——的情形,一般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明知不可能兑现还持续收钱、高息揽客、拆东墙补西墙,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三、资料费、加急费、保证金:哪些收费危险,哪些相对安全
家属和从业者最需要的,是一张能对照自查的清单。下表按助贷行业三类最常见的收费,分别列出危险做法与相对安全的做法。请记住,是否涉刑从来不是看收费名目,而是看名目背后有没有真实的服务、有没有退费的诚意。
资料费、包装费
- 危险做法(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声称"银行内部资料""黑户包装包过",实际不做任何事;甚至教唆伪造流水、合同、执照去骗贷
- 相对安全的做法(原则上属于民事范畴):据实提供材料整理、征信咨询、申请代办等真实劳务,收费标准事先书面告知
加急费、打点费、渠道费
- 危险做法(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虚构"认识审批人员""花钱插队走内部通道",收钱后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进行所谓打点
- 相对安全的做法(原则上属于民事范畴):明确告知加急只是优先排期、并不保证结果,未加急可退,费用对应真实工作量
保证金、验资费、诚意金
- 危险做法(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以"验资走账""放款押金"名义收款后挪作他用,贷款办不下来便拉黑失联、人去楼空
- 相对安全的做法(原则上属于民事范畴):合同写清保证事项、退还条件和时间,资金独立存放,未被用于公司挥霍或还债
办不成之后的处理
- 危险做法(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设置层层障碍拒不退款,频繁更换公司名称、收款账户继续招揽新客户
- 相对安全的做法(原则上属于民事范畴):按约退款,或协商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成本,保留完整服务记录和退款凭证
还有一个朴素的参照:收费金额与实际服务明显不对等、客户交的钱远超合理劳务价值,而公司又拿不出履约证据,刑事风险就会陡增。 相反,服务过程留痕、收费明码标价、退费通道畅通,即便最终对簿公堂,通常也只是民事违约之争。
四、签了合同再收钱,为什么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不少老板有个误解:"我们和客户签了正式的《贷款服务协议》,白纸黑字,最多算违约,怎么会是犯罪?"
这是把"有合同"误当成了免罪金牌。《刑法》第224条专门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样要追究刑责,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条文列举了五类典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照助贷场景,风险点非常清楚:
- 公司本来就是个"签约壳",收完一批客户的保证金、预付款就搬离原址、停用电话,直接对应第(四)项"收受担保财产后逃匿";
- 先安排一两个"成功放款"的样板客户(甚至是托儿),诱使更多人交费签约,对应第(三)项"先部分履行、诱骗继续签约";
- 用虚构的渠道方、挂靠公司名义签合同,对应第(一)项。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档次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欺骗行为发生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且同时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有合同,只说明行为披了一层经济活动的外衣;只要非法占有目的被查实,合同本身反而会成为作案手段的证据。
五、案发前已经退给客户的钱,能不能从诈骗数额里扣
这是助贷案件中最现实、也最值钱的辩点之一。助贷行业投诉多、退费频繁,很多公司在公安立案前就已经向部分客户退过款;而案发后侦查机关初期核定的,往往是账户全部进账,而不是公司最终留下的钱。
诈骗数额的认定,核心是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按这一基本逻辑,客户在案发前已经拿回的退款,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办案中通常主张将该部分从诈骗数额中核减;对于以后次收取的费用归还前次客户这种滚动操作,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也应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来认定。这一计算口径在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长期沿用。
同时,法释〔2011〕7号第九条明确,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发还被害人时,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第三条还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并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案发前的退款记录绝不是可有可无:
- 对当事人:要把转账记录、收条、聊天里的退款确认逐笔整理出来,退款金额直接影响最终认定的数额档次。在广东一类地区(含广州),普通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6000元,数额每越过一道门槛,量刑就是不同的世界;
- 对公司经营者:立案前主动、有序清退,既是数额问题,也是判断主观恶性和退赃态度的重要情节。当然,退款必须真实、留痕,搞"假退款、真串证"只会适得其反。
需要提醒的是,案发前已退金额能否扣除、扣除多少,要结合退款时间、资金来源和证据逐笔认定,并非公司自己说退了就算数——这正是豪航刑事辩护团队在阅卷阶段要靠证据去落实的工作。
六、收了保证金拒不退还,究竟算什么
保证金是助贷收费里争议最大的一类,要分情形看:
- 合同有明确约定、公司提供了真实服务、因客户自身原因(如中途放弃、提供虚假资料)按约不予退还:属于合同条款之争,客户可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或要求部分返还,走民事诉讼,原则上不是犯罪;
- 公司以"验资""刷流水""放款押金"为由收款,款项却被用于还债、挥霍、放贷,根本没有所谓验资安排,办不成又失联:保证金与资料费、加急费一样,整体被认定为诈骗或合同诈骗所得的一部分;
- 收款时确实想做业务,事后因经营恶化暂时退不出、但认账并出具还款安排:更接近民事违约或债务纠纷,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难以认定;
- 至于有人担心的侵占罪,保证金一般是公司依据合同收取的费用,并非客户委托其保管的特定财物,单纯不退通常不构成侵占;真正涉刑的,仍是前面所说的虚构事实、非法占有。
判断方法其实很朴素:钱退不退是表,收钱那一刻有没有骗、想不想还,是里。 表里如一的退费纠纷交给民法,包着合同外衣的非法占有才交给刑法。
七、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建议
围绕本篇主题,我们对不同身份的读者分别给出可操作的建议。
给助贷公司的经营者、股东: 立即停止一切"包过、内部渠道、打点费"式话术,这是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来源;全面自查三类收费——资料费是否对应真实劳务、加急费是否承诺了不可能的结果、保证金是否独立存放并按约退还。对历史上已收取但服务确实无法兑现的费用,应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制定清退方案并全程留痕;同时切忌销毁合同、删除聊天记录、与员工和客户统一口径,这些动作本身可能构成新的从重情节。
给主管和业务人员: 不要以为"公司让这么说的"就能免责。请尽快留存自己能接触到的材料:培训话术原文、实际服务流程、退款记录、工资提成构成。如果你本人也以为公司确有渠道、只是按话术打电话、入职时间短、业绩很少,这些都是将来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从犯或不起诉的关键。
给已经缴费、贷款却没办下来的客户: 先把合同、付款凭证、聊天和通话记录、宣传页面完整保存。可以分两步走:一是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投诉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费;二是如果发现对方虚构身份、受害人众多、收款后集体失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与民事并不必然互斥,但"对方暂时没钱退"不等于"对方就是骗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证据支撑。
对所有当事人通用:在侦查阶段就应尽早让律师介入,围绕收费名目、服务真实性、资金去向和退款记录重建事实,把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一笔笔算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豪航能够承诺的,是把会见、阅卷、定性之辩、数额核减和退赃指导这些工作做到位,案件最终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我们不作"包取保、包不起诉、包无罪"的任何承诺。
八、如果你正在经历这些
一笔几千元、几万元的资料费或保证金,在民事法庭上可能只是退费之争,在刑事程序中却可能成为决定一个人未来多年的关键数额。二者的分界,不在于有没有签合同、收费名目好不好听,而在于证据能否还原出"真实服务"与"非法占有"这两件事。
如果你是在广州、佛山等地经营或任职的助贷从业者,公司因资料费、加急费、保证金问题被调查,或者你是缴费后维权无门的客户,都可以把收费方式、合同约定、实际提供了哪些服务、退款情况、目前案件所处阶段告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我们的办公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团队会先帮你判断这件事在法律上更接近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再给出取证、退款或辩护的具体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九、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含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现行修正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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