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为了拿到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或保函,在购销合同、财务报表、担保材料上做了些"包装",后来资金链紧张没还上,银行报案、公安以"骗取贷款罪"立案。很多老板以为只要贷款材料有假、钱没还上就一定坐牢,其实并不尽然——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本罪入罪只看"有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刑法》第175条之一(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修改,2021年3月1日施行)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理解本罪要把握:
-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不只是普通贷款。
- "欺骗手段"是前提:常见有虚构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重复抵押或虚假担保、使用虚假交易对手、隐瞒真实经营和负债状况等。
- 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实务中大量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为企业融资"包装材料"而涉案;挂名法定代表人、被指使签字的普通财务是否担责,要看是否知情、参与和获益。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本罪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关口是区分"融资违规+还款逾期"与"刑事犯罪"。2021年修法删除了入罪档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意味着单纯材料有瑕疵、贷款数额巨大,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最终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则上不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接案后会先算清一笔账:银行的实际损失到底是多少、抵押物能否覆盖、逾期和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二、入罪门槛: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结果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欺骗手段
- 具体把握:虚构合同、贸易背景、财务数据、担保物,或隐瞒重大真相等,且对金融机构发放授信起了决定作用
危害结果
- 具体把握: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现行唯一立案追诉标准)
因果关系
- 具体把握:金融机构的损失须与欺骗手段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
- 具体把握:一般指经追偿、行使担保权后仍无法收回的本金等实际损失,而非贷款总额或逾期金额
几个家属容易误解的点:
- 贷款金额大不等于损失大。授信总额几千万、几个亿本身不是入罪标准;关键是扣除真实抵押物、保证人代偿、已归还本息后,金融机构最终的净损失是否达到50万元。
- 担保真实足额是重要出罪点。有真实、有效、可执行且足以覆盖债权的抵押、质押或保证,金融机构可通过实现担保受偿的,通常难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 立案标准不等于最终定罪标准。是否确有5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损失能否通过民事执行挽回,需要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结合资产处置情况持续核算;案发后归还、代偿使损失降到50万元以下的,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或量刑。
三、两档量刑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基本档
- 情形:以欺骗手段取得授信,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加重档
- 情形: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修法后"其他严重情节"已从入罪档删除(不能再仅凭情节、数额入罪),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仍保留在加重档,即在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手段特别恶劣、涉及面特别广、造成金融秩序严重混乱等,可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四、罪名界分:骗贷、贷款诈骗、高利转贷、合同诈骗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
- 核心区别:取得授信时用了欺骗手段,但对资金本身想还、用于生产经营
- 主观目的:无非法占有目的
- 法定刑:最高7年
贷款诈骗罪(193条)
- 核心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追诉起点5万元)
- 主观目的:有非法占有目的
- 法定刑:最高无期徒刑
高利转贷罪(175条)
- 核心区别: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牟利(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立案)
- 主观目的:转贷牟利,无非法占有目的
- 法定刑:最高7年
合同诈骗罪(224条)
- 核心区别: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
- 主观目的:有非法占有目的
- 法定刑:最高无期徒刑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关键的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法定刑重得多,因此办案机关一旦往贷款诈骗方向指控,辩护必须重点审查:
- 取得资金后是否携款潜逃、隐匿、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或赌博;
- 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
- 是否搞假破产、假倒闭,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 贷款时是否根本没有还款能力、项目纯属虚构;
- 案发前是否有正常付息、还本、积极筹措还款的行为。
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生产经营、贷款时具备一定履约能力、案发前后积极还款或提供有效担保,即使材料有假,也应坚持往骗取贷款罪(较轻)甚至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方向辩护,坚决反对拔高为贷款诈骗罪。
五、真实案例:一个出罪、一个入刑
案例一(出罪方向):最高检通报的陈杰骗取贷款"挂案"监督撤销案。2012年至2018年间,陈杰以其实际控制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作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后因欠款逾期引发刑事立案,但立案后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长期不移送起诉、不撤案,形成"挂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现行刑法,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本案抵押物真实有效,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执行抵押物收回贷款,不应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还存在明显"超标查封"。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案件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解除查封。该案是"有真实足额抵押+逾期≠骗贷犯罪"的典型。
案例二(入刑方向):河南南阳魏剑锋骗取贷款、诈骗案。魏剑锋通过虚假材料、重复或瑕疵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相关抵押登记后经法院再审被撤销,银行债权失去有效担保、造成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2023年10月,魏剑锋因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该案说明:一旦担保被认定虚假或被撤销、损失客观形成,骗贷行为就会被追究刑责,与其他诈骗罪名并存时数罪并罚。
两案对照可见,"损失是否真实形成、担保是否真实有效"是骗取贷款案件的胜负手。
六、"挂案"清理与辩护重点
涉企骗贷案件中,企业被立案后长期不诉不撤、银行账户和资产被查封冻结(即"挂案")的情况并不少见,会直接拖垮企业经营。豪航刑事团队通常重点展开:
- 罪与非罪之辩:核算金融机构净损失是否达到50万元,审查抵押物、保证人、应收账款等是否真实有效、能否覆盖债权,主张属于民事违约或一般融资违规,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监督撤案、清理挂案;
- 此罪与彼罪之辩:坚决打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把骗取贷款拔高为贷款诈骗、合同诈骗;
- 因果关系之辩:审查损失是欺骗手段造成,还是市场风险、经营失败、担保物贬值、第三方挪用等其他原因造成;
- 单位与个人责任:区分公司决策与个人行为,对挂名法定代表人、受指派制作材料的普通财务,主张不具有决定权和违法性认识、应免责或减轻;
- 挽损从宽:案发后通过处置资产、引入重整投资、保证人代偿等方式尽快归还、把损失降至50万元以下,积极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不诉、缓刑或从轻;
- 解除超标的查扣冻:对明显超出涉案金额、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就业的查封冻结,申请监督纠正。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您做什么
- 第一时间会见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调取授信档案、资金流水和担保材料,向办案机关了解损失认定;
- 委托或推动对抵押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算,就是否达到50万元重大损失、担保能否覆盖债权提出专业意见;
-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或变更罪名、取保候审的意见,对"挂案"依法申请监督撤销、解除查扣冻;
- 协助企业制定还款、代偿、重整方案,最大限度挽损,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缓刑。
我们承诺如实告知风险、依法全力辩护,不夸大、不打包票;最终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
如果您或企业因贷款、票据、信用证、保函问题正被广州警方或金融机构以骗取贷款为由调查,越早厘清"损失"和"担保"两本账越主动。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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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修改刑法第175条之一,中国人大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公安部网站印发)
- 【人民日报】监督"亮剑"护企业安心发展——陈杰骗取贷款"挂案"监督撤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
- 河南南阳:成功办理一行民交叉系列案——魏剑锋骗取贷款、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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