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省考""国考"和高考、研究生考试等,承载着无数人的前途,也最考验招录机关的公信力。负责招录、招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为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篡改成绩、伪造档案、量身定制岗位、帮助作弊。
一、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本罪是渎职罪中徇私舞弊型犯罪的一种,构成上要把握以下要点:
-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部、人社局/公务员局)、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院(招生办)中具体从事公务员录用、学生招收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命题、监考、阅卷、面试、体检、考察、录审等环节、负有相应职责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从事招录、招生公务的人员,依法也可构成本罪。普通考生、家长、"枪手"不是本罪主体,他们作弊另按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处理。
- 特定事项:公务员录用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学生的工作。 公务员包括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学生"限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如普通高考、研究生招生、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招生录取。一般事业单位、企业招聘,学校内部普通考试、分班,不在本条范围。
- 主观上必须"徇私舞弊"。 即出于徇私情(亲友、人情)或私利(收受钱物、谋取好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这是本罪与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的核心区别——行为人是明知故犯、为私而徇。
-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舞弊行为。 如伪造、变造人事档案、户口、考试成绩、体检结论、加分资格、录取资料,或明知是伪造的材料仍予以认可;量身设置报考条件;帮助考生作弊;违规将不合格人员录用、录取,排挤合格人员等。
- 必须"情节严重"。 这是本罪的入罪门槛,偶尔、轻微的违规违纪,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按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不入刑。
豪航团队特别说明,本罪与受贿罪常并发: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招生招干的,往往以受贿罪和本罪数罪并罚(如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中人社局副局长即被以受贿罪和本罪并诉)。同时,篡改成绩等舞弊即使最终被发现、不合格者未实际报到,只要舞弊行为已实施完毕、实际妨害了选拔制度,也可能构成本罪既遂。
二、立案标准(什么叫"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三十四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伪造、变造或认可虚假材料
- 具体说明: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资料,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仍予以认可
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
- 具体说明: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含本数)考生作弊
招收不合格人员3人次以上
- 具体说明: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含本数)
致合格者或近亲属伤亡、精神失常
- 具体说明: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致招收工作重新进行
- 具体说明:因徇私舞弊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如重考、重新录取)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体说明:兜底,如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招录公信力等
需要注意:上述数量门槛中"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招收3人次以上"是并列的独立立案情形,不要求同时造成具体人身后果;而"伪造成绩、档案"这一项本身没有规定人数、次数门槛,结合情节严重即可立案——中山梁国影案中其两次为一人篡改成绩,法院即认定舞弊行为已实施完毕、破坏了公务员招考制度、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三、量刑标准与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未实际录用、积极挽回影响等情节的,可从轻处罚;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 广东中山"改分书记"梁国影案(标杆判例): 梁国影时任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分管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公务员招考。2012年广东省县级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她为让儿子林钰成考上中山市农业局岗位,先向农业局局长"打招呼",把招录计划专业改为"电子商务"、学历由本科降为大专,并限制非广东户籍报考,为儿子"量身定制"职位;在儿子笔试成绩不能入围面试后,又两次利用职权指使人篡改其笔试、面试成绩。经网友发帖举报,梁国影主动投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对辩护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法院指出舞弊行为已实施完毕、实际妨害国家人才选拔、破坏公务员招考制度、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予采纳。鉴于有自首情节,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判处梁国影有期徒刑一年,其儿子被取消录用资格,另有农业局局长、考试院考务股股长等5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共产党员网/新华社2012年报道)
- 山西长治宋江明"被贫血"公务员考录弊案: 笔试、面试、总分均第一的考生宋江明在体检中被人为做出"血红蛋白70g/L"的异常结论而遭淘汰,由递补考生家长行贿的考生递补。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被以受贿罪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被控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递补考生家长贾志红被控行贿罪,医院体检科主任、检验师被控滥用职权罪;体检数据还遭人为删除、检验设备被破坏。(中国新闻网2012年报道)
豪航解读: 这两个案件划出了本罪的几个关键裁判规则:一是"徇私"不要求实际收受财物,为子女、亲友徇私情同样符合主观要件,"被母爱冲昏头脑"不是出罪理由;二是舞弊行为实施完毕即可能既遂,是否最终实际录用、报到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三是篡改成绩、伪造体检结论、量身设岗都属于"伪造、变造影响招收工作资料"或滥用招录职权的舞弊手段;四是本罪往往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考生、家长的行贿罪交织,要按各自身份和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辩护时我们会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对招录招生负有具体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徇私情私利的主观故意,还是政策把握、技术操作上的工作失误;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人数、次数、后果门槛;舞弊行为与"不合格人员被录取""工作重新进行"等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纠正等从宽情节;以及此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的界限,避免重罪化和重复评价。
四、高发舞弊环节与手段
职位/计划设置
- 典型舞弊手段:为特定人"量身定制"专业、学历、户籍、经历条件,排挤他人报名
- 风险:中山案核心情节之一
报名资格审查
- 典型舞弊手段:伪造、认可虚假户籍、学历、加分、基层经历、身份材料
- 风险:符合立案第1项
笔试组织
- 典型舞弊手段:泄露试题、监考放水、帮助传递答案、组织替考
- 风险:帮助5人以上作弊即立案
阅卷计分
- 典型舞弊手段:篡改笔试成绩、调换答卷、违规加分
- 风险:中山案两次改分,判1年
面试环节
- 典型舞弊手段:买通、打招呼影响面试考官,篡改面试分数
- 风险:属伪造招录资料、舞弊
体检考察
- 典型舞弊手段:伪造体检结论(如"被贫血""被不合格")、隐瞒违法违纪记录
- 风险:长治案核心情节
录审公示
- 典型舞弊手段:违规将不合格人员录审、压下合格人员,违规递补
- 风险:招收3人次以上即立案
录取入学
- 典型舞弊手段:违规调档、冒名顶替、违规补录、伪造录取手续
- 风险:致重招或合格者被排挤可立案
五、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条)
- 主体/行为区别:招录招生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务弄虚作假
-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滥用职权罪(397条)
- 主体/行为区别: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与418条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符合418条的优先定本罪
- 法定刑:3年以下;特别严重3-7年
玩忽职守罪(397条)
- 主体/行为区别:严重不负责任、过失或懈怠导致重大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徇私
- 法定刑:3年以下;特别严重3-7年
受贿罪(385条)
- 主体/行为区别: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招生招干中受贿又舞弊的数罪并罚
- 法定刑:按数额和情节,最高死刑
组织考试作弊罪(284条之一①)
- 主体/行为区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主体不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利用职务
- 法定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3-7年,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84条之一③)
- 主体/行为区别: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国家考试试题、答案
- 法定刑:依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
代替考试罪(284条之一④)
- 主体/行为区别:替考者与应考者,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法定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行贿罪(389条)
- 主体/行为区别:家长、考生为递补、录取向招录人员行贿(长治案家长即被控行贿)
- 法定刑:按情节处刑
简单区分:本罪惩罚的是"掌握招录招生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私情私利在内部环节弄虚作假";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罪惩罚的是考场内外组织作弊、替考的人员,不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
六、当事人与家属常见认识误区
"我是为了自己孩子,又没拿钱,不算犯罪"
- 正确理解:徇私情同样是"徇私",中山案梁国影未受贿仍因帮儿子改分、设岗被判1年
"只是把分数改了,孩子最后没去上班/没入学,没事"
- 正确理解:舞弊行为实施完毕、实际妨害选拔制度即可能既遂,是否实际录用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招生考试出点差错是工作失误,最多受个处分"
- 正确理解:故意伪造材料、篡改成绩属徇私舞弊,与政策把握不准、技术疏漏的工作失误有本质区别,达到立案标准即入刑
"我只是个考务/考官/体检医生,按领导意思办的"
- 正确理解:具体经办人有独立职责,受指使参与舞弊仍可能构罪;可争取认定为从犯、胁从,但不当然免责
"帮亲戚朋友的孩子打个招呼而已"
- 正确理解: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即可立案;量身设岗、打招呼影响录用,情节严重同样构罪
"家长送钱求人办事,怎么还犯罪"
- 正确理解:家长、考生为递补录取向招录人员行贿,可构成行贿罪;收钱者构成受贿罪并与本罪并罚
"不就是考试作弊,按考试违规处理就行了"
- 正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在招录招生中舞弊,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公共选拔制度,属渎职犯罪,远重于一般考试违纪
七、被监察调查或家属得知后怎么办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在公务员招录、教育招生中涉嫌徇私舞弊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或留置,应按以下步骤应对:
- 立即停止任何违规操作并配合调查。 不得再篡改、删除数据,不得串供、转移或销毁试卷、档案、聊天记录等证据;删除体检数据、破坏设备反而会成为从重情节。
-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 本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律师可帮助厘清主体身份、职务职责、徇私动机、舞弊手段和情节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 争取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 中山梁国影正是在网帖曝光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认定自首而从轻判处1年;主动投案、退缴赃款、真诚悔罪是关键从宽情节。
- 审查主体与职责。 核实行为人是否对招录招生负具体职责,临时聘用、纯事务性辅助人员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 核对立案标准。 逐一核对帮助作弊人数、招收不合格人员人次、是否致重招或合格者伤亡等是否确已达到5人、3人次等门槛;未达标的应主张属违纪而非犯罪。
- 区分故意徇私与工作失误。 对因政策理解、设备故障、技术差错导致的偏差,应收集证据证明主观上无徇私舞弊故意,争取定性为玩忽职守甚至免责。
- 厘清一罪数罪。 受贿与徇私舞弊是否均成立、应否并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本罪如何适用特别法,均需结合证据精准辩护。
- 家属切勿代为行贿、毁灭证据或威胁考生、证人。 否则自身可能触犯行贿、妨害作证、帮助毁灭证据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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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熟悉公务员招录、教育招生领域的渎职犯罪,可以提供:
- 对篡改成绩、伪造档案、量身设岗、帮助作弊等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的专业评估;
- 围绕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徇私动机、情节严重标准和因果关系的证据审查;
- 对工作失误、技术差错与故意徇私舞弊的界限辩护;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主动纠正等从宽情节的争取;
- 本罪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一罪数罪分析;
- 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法律帮助、会见和庭审辩护;
- 为被舞弊排挤、利益受损的考生提供举报、申诉、申请重新招录和救济方面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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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中国人大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三十四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库
- 广东中山"改分书记"舞弊案内幕曝光:为儿子量身定做岗位(梁国影案一审被判一年)——共产党员网
- 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起诉书还原事件过程(赵波被控受贿罪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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