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工地、仓库被查出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却仍偷偷开工,或者没有许可证就擅自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很多企业主以为"只要没砸到人、没着火就没事"。
一、危险作业罪:事故没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被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这是典型的"危险犯":不要求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要违规行为制造了客观、现实、紧迫的重大事故危险,就可以追究。但也要注意,"现实危险"必须严格把握,是那种极易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而不能把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当作犯罪处理,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是重要的从宽情节,部分案件据此作出不起诉处理。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为企业主辩护时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现实危险"不能泛化,必须有重大隐患客观存在、危险紧迫可验证的证据支撑,而不能拿一般违章行为充数;二是责任主体要查实,挂名法人、投资人未必就是实际决策、实际组织违章作业的人。我们通常先核对整改通知、现场勘验和岗位职责证据,避免"只要出在企业就先抓负责人"的简单归责。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出了事故,这样追责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入罪和升档的后果标准如下: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 量刑档次(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 量刑档次(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 量刑档次(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 量刑档次(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实施危险作业行为,又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瞒报隐患、违规作业一旦酿成事故,不会只停留在危险作业罪,而会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等更重的罪名处理。
三、哪些人会被追责:不止现场操作工人
按照司法解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很宽,包括:
-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即使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
-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务中,挂名但实际不管事、真正的幕后老板、负责安全的主管、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班组长,都可能被纳入追责范围。这是过失犯罪,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对"违章作业"本身往往是明知的,不能以"不懂安全规定"为由当然免责。
四、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犯罪形态
-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危险犯,不要求实际事故
-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1款):结果犯,须发生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入罪关键
-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三种违规情形+具有"现实危险"
-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1款):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定刑
-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1款):一般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3-7年
适用阶段
-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事故发生前的提前干预
-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1款):事故发生后的追责
二者关系
-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危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前置化处罚
-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1款):危险作业又酿成事故的,择重罪定
五、企业和个人应当怎么做
- 收到责令整改、停产通知,绝不能撕封条、偷开工、关监控,这些动作恰恰是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构成行为;确有困难应书面说明、申请延期并保留证据。
- 隐患排查留痕: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报告、培训记录、设备维护台账要真实、完整,既证明企业尽责,也用于区分责任大小。
- 一旦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抢救、依法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得转移财产、不得破坏现场;积极赔偿、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可争取从轻并适用缓刑。
- 对被追究刑责的企业主,辩护重点通常是: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多因一果、第三方或被害人自身原因)、是否属于"现实危险"、本人在管理中的实际职责大小。豪航刑事团队办理安全生产案件时,会结合行业规范和事故调查报告,先把"行政违法—危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这条界限划清,防止责任被不当扩大到挂名或基层人员身上。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家属和企业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可在企业被安监、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或事故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帮助判断是行政违法、危险作业犯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避免案件不当升格;梳理许可证照、隐患整改和安全管理台账,围绕"现实危险"是否成立、事故责任比例、实际职责范围提出辩护意见;协助企业依法报告、积极施救、赔偿谅解,争取不起诉、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我们会如实告知风险,最终定性和量刑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员因安全生产问题在广州被立案、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事故类案件越早固定证据、厘清责任越主动。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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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第四条(中国人大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急管理部转载发布)
- 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准确适用危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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