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无偿修理),但不能因此拒付/减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可索赔修复费用。《民法典》第8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主张
1.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无偿修理),但不能因此拒付/减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可索赔修复费用。 《民法典》第8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 发包人可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建工解释(一)》第12条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存在重大缺陷 即使工程已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仍须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可拒付或减付工程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建工解释(一)》第14条
4.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再主张一般质量问题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建工解释(一)》第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