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代理方:被告承办律师: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案件结果: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案情简介原告与我方当事人曾为情侣关系。原告主张2012年至2013年间,以现金、信用卡取现及银行转账方式,累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方:被告
承办律师: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我方当事人曾为情侣关系。原告主张 2012 年至 2013 年间,以现金、信用卡取现及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向我方当事人出借资金 34 万余元,并于 2015 年 7 月出具《借据》确认借款金额 38 万元。后因双方关系破裂,原告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342800 元。
二、代理要点
我所律师在接受被告张某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首先,《借据》的签署时间与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时间存在矛盾;其次,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缺乏明确的借款用途备注,无法与《借据》形成对应关系;最重要的是,原告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款项已实际交付给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了专业质证,指出原告的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我们强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不仅需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还必须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本案原告未能完成此举证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无法证明所主张的款项已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