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州工程结算审计分歧与黑白合同认定:到底按哪份合同算账

LEGAL INSIGHTS

广州工程结算审计分歧与黑白合同认定:到底按哪份合同算账

2026-10-08·建设工程·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工程结算、审计分歧、黑白合同怎么认定?本文讲清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第807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十八个月行使期限、政府审计不当然作为结算依据,以及固定总价与欠付利息。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实务指南

一、"中标合同是一份价,私下又签一份,结算时甲方只认低的那份"

"招标时中标的合同写的是一个价,进场后甲方说行情不好,又让我们签了份压价合同,还附了一堆补充协议。现在结算他只认低价那份,还说要等政府审计报告出来才能定。我们垫资干了两年,钱拖到现在没个准数。这种情况到底按哪份合同算?审计报告能压我们的价吗?"

工程结算阶段,最容易爆发两类矛盾:一是"黑白合同",中标一份、私下一份;二是以审计为名久拖不结。施工方垫资重、回款慢,被这两招卡住往往伤筋动骨。法律规则其实很明确:实质性内容以中标合同为准,审计不当然决定民事结算,且承包人还握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张牌。

二、核心法律规则:黑白合同、结算利息与优先受偿权

1. 黑白合同: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建工解释一》第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这里针对的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而《建工解释一》第24条解决的是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折价的问题,两者适用情形不同。

2. 固定总价合同怎么调、怎么结,解释二有规则。 《建工解释二》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并着眼于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遏制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

3. 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LPR。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二》第18条细化了依据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建工解释一》第41条;《建工解释二》有相关规则的,以解释二最新规定为准)。

5. 政府审计不当然作为民事结算依据。 政府审计结论一般不当然作为民事结算依据,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没有这种约定,发包人不能拿"审计没出来"无限期拖款。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 结算攻防要抓三个时间点——中标合同、应付款之日、十八个月期限。中标后被要求另签压价协议,要判断是否改变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同时优先受偿权不等人,应在发包人应当付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及时行使。

三、结算与黑白合同纠纷里,我们具体能做什么

(一)比对合同、锁定结算依据

调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和全部补充协议,逐项比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依据《建工解释一》第2条主张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第24条主张参照折价。

(二)结算谈判与利息计算

依据《建工解释二》的固定总价结算规则,梳理已完工程量、变更签证和已付款,制作结算报告并推动及时结算;对欠付工程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反驳以审计为名的无限期拖延。

(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解释二》第18条,核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等条件,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通过折价协议或申请法院拍卖方式主张优先受偿,并处理与抵押权、其他债权的顺位关系。

四、该做与不该做

该做的:

  1. 完整保存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
  2. 变更、签证及时书面确认,纳入结算资料;
  3. 发包人拖欠时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
  4. 记住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期限,在期限内行使。

不该做的:

  1. 不要在中标后轻易签订改变价款、范围、工期、质量的压价协议;
  2. 不要被"等审计报告"无限期拖住,未约定以审计结算的应及时主张;
  3. 不要只盯利息和违约金,错过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期限;
  4. 不要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贸然主张优先受偿,质量合格是前提条件。

五、三个脱敏案例

以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不代表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一: 广州某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又与承包人签订压价合同,结算时只愿按低价合同付款。我们比对两份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依据《建工解释一》第2条主张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经脱敏处理)

案例二: 某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以审计报告未出具为由长期不结算,合同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我们依据审计不当然作为民事结算依据的规则,结合《建工解释二》及时结算的要求,代理推动结算并主张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经脱敏处理)

案例三: 某承包人完工后发包人逾期不付款,且接近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我们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工解释二》第18条核查质量合格、催告逾期等条件,在应当付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经脱敏处理)

六、常见问题

Q1:中标合同和私下签的合同价款不一样,按哪份算?

依据《建工解释一》第2条,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应予支持。

Q2:什么叫"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主要看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是否被改变。正常的技术性、细节性补充约定,不一定构成实质性变更,需要结合合同整体判断。

Q3: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按中标合同要吗?

《建工解释一》第2条与第24条适用情形不同。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第24条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具体由律师结合案情选择依据。

Q4:政府审计报告能不能直接压低结算价?

不能一概而论。政府审计结论一般不当然作为民事结算依据;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才按约定处理。

Q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建工解释二》的结算规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Q6: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款,逾期不付的,可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二》第18条要求满足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经催告逾期等条件。

Q7:优先受偿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有。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1条,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建工解释二》有相关规则的,以解释二最新规定为准。

Q8: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谁排在前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设立的特殊权利,顺位由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能否优先、优先范围多大,需要结合工程性质、合同效力和证据,由建工律师评估后提出主张。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出品,团队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工程结算、黑白合同与优先受偿权纠纷,提供合同比对、结算谈判、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与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资料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807条。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条、第24条、第41条。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3月17日通过,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18条。

官方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法院认定。文中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

Online Consultation

Have a legal question? Our lawyers are here to he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