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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辩护律师_286条之一立案量刑_平台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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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辩护律师_286条之一立案量刑_平台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平台、App、网站、云服务商、直播和社交平台,普遍认为"用户发的内容与我无关""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先拖着、做做样子"就行。

一、罪名是什么?刑法怎么规定

本罪名是《刑法》第286条之一,由《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增设,是我国刑法中少有的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不是平台主动做了什么,而是平台"该做、能做、被责令做却拒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四个递进要件,缺一不可:

  • 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条,包括三类:①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提供者(如IDC、云服务器、CDN);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应用服务提供者;③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者。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主体。
  • 负有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如实名认证(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违法信息处置和报告、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加密备份等。
  •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这是本罪最关键的前置程序条件。监管部门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法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须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其他文书形式提出明确、合理、有法律依据的整改要求;认定"拒不改正"要综合责令是否有依据、措施和期限是否明确合理、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改正等判断(法释〔2019〕15号第2条)。
  • 造成四类法定后果之一: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立案标准:四类后果的具体门槛

本罪是结果犯(第4项含情节犯)。法释〔2019〕15号对前三类后果和"其他严重情节"作了量化:

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解释第3条)

  • 入罪标准(达到其一):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其他违法信息2000条以上;折算达标;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向成员累计3000以上群组或关注3万以上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实际点击数5万以上;其他情形

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第4条)

  • 入罪标准(达到其一):泄露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500条以上;泄露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5000条以上;泄露其他用户信息5万条以上;折算达标;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被绑架;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他

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第5条)

  • 入罪标准(达到其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灭失;造成可能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证据灭失;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其他

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第6条)

  • 入罪标准(达到其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未落实实名认证;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致网络设施被用于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服务被用于危害国安、恐怖、涉黑、贪贿等重大犯罪;致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受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其他

要点提示:

  • "责令改正"是刑事追诉的分水岭。 没有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明确合理的整改文书,即使平台存在违规,通常也只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下架、停业整顿),不能直接以本罪追诉。反之,一旦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形式整改""阳奉阴违""拖着不办"都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改正",此后再发生法定后果即面临刑事风险。
  • 数量可累计、二年内多次未处理的累计计算(解释第16条)。
  • 出罪空间: 解释第15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量刑标准与真实案例

单一量刑档

  • 适用:拒不改正并造成四类后果之一
  •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

  • 适用:单位构成本罪
  • 刑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竞合

  • 适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 刑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本罪自2015年设立以来,全国刑事判决数量很少,大量平台违规通过约谈、责令整改、罚款、下架App等行政方式处理;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例近年才逐步出现。2026年9月28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在"净网—2026"专项行动中首次集中公布2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典型案例,对平台和技术负责人有很强警示意义:

  • 江苏盐城卢某案。 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在未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后,该公司仍未及时整改,致使多人被骗,并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法院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河南三门峡张某案。 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被诈骗团伙雇佣多次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致使群众财产被骗,情节严重。法院以本罪判处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 河南灵宝张某虚假贷款广告案。 张某经营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广告业务,在明知禁止发布异地贷款广告的情况下,未审核信息来源身份和真实性,通过多个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银行贷款信息,2023年10月已因同类行为被行政罚款,却拒不改正继续发布,最终致16名群众被骗47万余元(其本人获利仅560元)。灵宝市检察院以本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4月15日)

豪航解读: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定罪逻辑——"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继续发生危害后果"。入罪的关键不是平台一开始有漏洞,而是在收到正式责令整改后仍不作为。量刑上三案均为8个月实刑基准、适用缓刑、罚金不高,说明此类犯罪若积极整改、认罪认罚、损失可控,普遍具备缓刑空间。

广东目前对平台违规主要以行政执法方式治理。例如,2026年2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经核查复检仍未完成整改的9款App依法予以下架,并表示将视情况进一步采取断开网络、行政处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等措施。这类责令整改、下架、罚款的行政文书,正是日后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的"前置责令"凭证,平台绝不能掉以轻心。(来源:广州市委网信办转载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报)

四、平台高发的违规与风险场景

  • 不落实实名认证: 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不核验真实身份,被用于诈骗、造谣、黑灰产。
  • 违法信息不处置: 对用户发布的涉诈、涉黄、涉赌、涉恐、造谣引流等信息,发现或被责令后不停止传输、不消除、不保存记录、不报告。
  • 日志不留存: 未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或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导致案发后无法溯源、证据灭失。
  • 安全等级保护不到位: 未做等保、存在高危漏洞不修复、弱口令、数据库裸奔,导致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脱库")。
  • 被责令后形式整改: 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仅改用户协议、做表面调整,未从技术和管理上实质封堵,整改期满问题依旧。
  • API与数据接口失控: 平台明知开放API存在越权访问、爬虫抓取的重大漏洞,基于成本考虑不修复,导致海量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
  • 服务器租赁、广告推广、网络直播、应用商店等业务未尽审核义务,被诈骗团伙、黑灰产利用。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行为性质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286之一):纯正不作为,拒不履行管理义务
  • 帮信罪(287之二):积极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主动设违法网站群组、发布违法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积极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是否需要"责令改正"前置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286之一):必须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 帮信罪(287之二):不需要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不需要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不需要

主观状态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286之一):对法定义务的漠视、拒不改正(含放任)
  • 帮信罪(287之二):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故意

典型主体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286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云、App)
  • 帮信罪(287之二):提供"两卡"、服务器、支付通道者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建站、建群、发信息者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数据的非法获取、交易者

最高刑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286之一):3年
  • 帮信罪(287之二):3年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3年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7年

实务界分:

  • 与帮信罪: 帮信罪是"主动帮忙",无须行政前置;本罪是"被责令后仍不作为",必须有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程序前置。同一平台行为若既拒不履行义务、又积极为诈骗提供技术帮助,可能竞合,从一重处。
  •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平台自己设立用于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的网站群组,或主动发布违禁、诈骗信息的,定287之一;平台只是未尽管理义务、被责令不改的,定286之一。
  •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平台或员工主动出售、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定253之一;因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被责令不改而被动泄露的,定286之一;二者竞合时从一重。
  • 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若平台从"拒不管理"发展到主动放任并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等,可能按更重的罪名处理(如早年快播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但其判决已明确认定快播存在"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一事实基础)。

六、平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常见误区

"用户发的内容,平台没责任。"

  • 正确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法定管理义务,被责令后仍不处置导致严重后果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收到整改通知,拖一拖、应付一下就过去了。"

  • 正确认识:"拒不改正"正是入罪前置条件;形式整改、阳奉阴违会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公司被罚,跟我个人没关系。"

  • 正确认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技术/安全负责人)同样被追刑责。

"不实名、不留日志,监管查不到反而安全。"

  • 正确认识:未落实实名认证、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不留存,本身即属"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致证据灭失。

"我是云/服务器出租方,客户拿去犯罪我管不着。"

  • 正确认识:盐城卢某案正是服务器租赁不核验身份、被责令不改而入罪,平台负审核与配合义务。

"这个罪基本没判例,不用担心。"

  • 正确认识:2026年公安部已集中公布典型案例,"净网"专项行动下适用明显增多,平台合规风险正在兑现。

"只要罚了款就一了百了。"

  • 正确认识: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再发后果的,才是刑事追责的高危时刻。

七、被约谈、责令整改或立案了怎么办

对平台与企业(事前合规、事中应对):

  1. 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名认证、违法信息监测处置与报告、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加密备份和应急响应预案,指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2. 严肃对待每一份责令整改文书。 收到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后,务必在期限内实质整改并书面留痕、申请复检,切勿形式应付或逾期不办——这是阻断刑事风险最关键的一步。
  3. 固定整改证据。 保存整改方案、技术处置记录、删除下架记录、日志、与监管部门的往来文书和验收材料,证明已"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没有改正能力"。
  4. 被立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 由律师审查责令文书是否有法律依据、整改要求是否明确合理、平台是否具备改正能力、后果与不作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对可能被追责的负责人、技术人员:

  1. 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有效责令前置""是否确属拒不改正""后果是否达到数量门槛""因果关系"展开辩护。
  2. 争取从宽情节。 立即整改、消除违法信息、补救数据、配合调查、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结合解释第15条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3. 争取罪名准确。 若被以帮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追诉,应围绕是否存在主动帮助或主动出售行为,争取变更为责任更轻、更符合不作为特征的定性。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关注网络平台合规与网络黑灰产刑事风险,可为互联网平台、云服务商、App运营方、直播电商、游戏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提供:

  •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合规审查:实名认证、内容审核、日志留存、等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建设;
  • 应对网信、电信、公安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App下架的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实质整改、书面回复和复检,阻断刑事转化;
  • 被刑事立案后,围绕责令前置是否成立、是否拒不改正、后果门槛、因果关系、单位与个人责任划分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辩护;
  • 为法定代表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提供个人刑事风险隔离建议,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 开展平台员工网络安全法律培训和应急演练。

我们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文书和案件事实如实告知风险与可行路径。

如果你所在的平台、App或公司因违法信息传播、用户信息泄露、未实名、未留存日志等问题收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或负责人、技术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调查,建议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来前请先电话预约,携带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整改记录、平台合规制度、相关技术和日志材料,我们会为你做系统的风险分析和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2. 公安部网安局公布两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典型案例(公安部网站,2026年9月28日)
  3. 被处罚后仍散播虚假贷款信息致人被骗,行为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获刑(检察日报2026年4月15日,灵宝市检察院案例)
  4.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下架9款App的通报(广州市委网信办转载,2026年2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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