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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行医罪律师:黑诊所、无证微整形、游医针灸拔牙致人伤亡怎么判?刑法336条立案量刑、"情节严重"与致死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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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行医罪律师:黑诊所、无证微整形、游医针灸拔牙致人伤亡怎么判?刑法336条立案量刑、"情节严重"与致死升档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家里老人为图便宜找"游医"看病输液出了事,或者亲友在美容院、出租屋里给人打针、做双眼皮、针灸拔牙被公安带走——没有医生资格给人治病,在法律上可能不是"无证经营"那么简单,而是非法行医罪。

一、刑法336条:非法行医罪怎么规定,三档刑期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一个三档结果加重的罪名:

基本档

  • 条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加重档

  • 条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档

  • 条件:造成就诊人死亡
  • 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这个罪,要抓住两个要件:

  1. 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是身份前提。真正有执业医师资格、只是没办执业注册或在注册地点之外行医的,与完全无资格者性质不同,一般作行政违法处理。
  2. 客观上"非法行医"且达到"情节严重"——把行医作为一种反复、持续从事的诊疗活动;偶尔助人、没有以此为业的,不构成本罪。

家属最常见的误区是"没把人治坏就没事""大不了罚款关门"。其实本罪基本档并不要求治死人、治伤人,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即使没出医疗事故,也属于"情节严重"要追刑责。豪航刑事团队介入此类案件,首先核对三件事:行为人到底有没有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其行为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医疗美容"、危害结果与非法行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三点直接决定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落在哪一档。

二、哪些人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经2016年12月20日修正)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说明:2008年原解释还列有"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一项,2016年修正时删除了该项。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证诊所可以放心开业——个人无证行医仍按上述第1项等认定;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由卫健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仍可追责。

"医疗活动""医疗行为"的范围,司法解释明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这一点在医美高发的当下尤其重要:打针(瘦脸针、玻尿酸、水光针、除皱针)、割双眼皮、隆鼻、吸脂、激光祛斑、线雕等使用药物、手术或损伤性、侵入性手段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普通生活美容院、美甲店、纹绣店、工作室、上门服务开展这些项目,操作者无医师资格的,就可能落入非法行医罪。针灸、推拿正骨(涉及诊疗)、拔牙镶牙、输液开药等同理。

三、立案标准:什么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造成死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

(一)"情节严重"(达到即可入罪,第二档以下):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说明: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

  • 说明: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说明:黑诊所常用来源不明药品器械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 说明:"两次处罚后再犯",不要求出现伤亡后果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说明:兜底

(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三至十年):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相当于二级医疗事故);
  • 或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造成就诊人死亡"(十年以上):

  •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
  • 非法行医并非死亡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致死档,但根据案情可降格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果关系和死因鉴定,是致死档辩护的核心争点——被害人自身疾病、过敏体质、延误就医、第三方因素等都可能切断或减弱因果关系。

此外,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无证打"瘦脸针"又销售经认定为假药的肉毒毒素,可能择一重罪处理。

四、真实案例

案例一: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致人轻度残疾(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018年起在其租赁的广西一发艺店内开展医疗美容业务。2019年4月,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认为其无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二审期间宋某敏取得被害人谅解,桂林中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八千元。最高法指出,本案警示无证或"超范围"从事医美将被追责,也提醒消费者审慎辨别机构和人员资质。

案例二:于某非法行医案——利用封建迷信开含毒物药方致人死亡(同批最高法典型案例)

于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看香道"封建迷信名义通过针灸、按摩在河北赵县为人治病,2021年为杜某芳治疗月经不调时,以"师傅上身"名义开具含断肠草等成分的药方并指导熬制服用,杜某芳丈夫陈某利询问可否饮用,于某称可以,结果二人服用后中毒,陈某利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中院认为其无证利用迷信开方、指导服药造成一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自首、认罪认罚、亲属代为部分赔偿,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此外,江苏扬中李某、徐某在无证美容店为过敏体质顾客注射含利多卡因的除皱产品,致其过敏性休克死亡,二人均被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东莞刘某在化妆品店内做面部填充致顾客右眼失明(重伤二级、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因自首、初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见医美、游医一旦造成重伤、死亡,刑期明显上升,而自首、赔偿谅解能在对应档次内从宽。

五、容易混淆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 vs 医疗事故罪(335条)

  • 关键区别: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最高仅三年。一个查"有没有资格",一个查"尽没尽到职责"

非法行医罪 vs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条)

  • 关键区别:无证行医反复、持续、以此为业,且本罪特别法对医疗领域作了专门规定,致就诊人死亡的优先适用336条;偶尔、非业务性的助人行为致人死亡,才可能考虑过失致人死亡

非法行医 vs 行政违法

  • 关键区别:无资质但未达"情节严重"、首次被查处且无危害后果的,多由卫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达到情节严重(如两次处罚后再犯、致轻度残疾等)才转刑事

非法行医 vs 诈骗罪

  • 关键区别:确实在进行诊疗、只是无资格,定非法行医;若根本不具任何诊疗内容、纯以"治病"为名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则可能定诈骗罪,两罪竞合时择一重

生活美容 vs 医疗美容

  • 关键区别:皮肤护理、化妆、普通按摩等非侵入性项目属生活美容;凡使用药物、手术及其他损伤性、侵入性手段的即属医疗美容,需资质,否则有刑事风险

六、豪航刑事团队能为当事人和家属做什么

  • 定性之辩:核查当事人是否真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有无资格证、执业证、是否仅超注册地点/机构执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
  • 结果与因果之辩:围绕伤残等级鉴定、死因鉴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疾病或过敏体质等介入因素,争取不认定"严重损害"或"造成死亡"、降到较低档次。
  • 情节与从宽:对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被查处即停止、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争取不立案、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罚。
  • 罪数之辩:涉及假药、劣药、伪劣医疗器械或被控诈骗的,厘清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否择一重处罚,避免重复评价和重罪错定。
  • 机构合规:为医美机构、诊所、口腔/中医养生机构提供资质、人员、药械采购和项目范围合规审查,从源头防范刑事风险。

我们会如实告知风险和可能结果,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你的家人因在美容院、工作室、出租屋或乡村从事打针、整形、针灸、拔牙、输液、开药等被以非法行医罪调查,或你是受害人家属想追究无证行医者责任,建议第一时间保存诊疗记录、药品包装、转账和聊天记录、现场照片,不要与对方私了毁灭证据,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16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于某封建迷信药方致死案、宋某敏无证医美致轻度残疾案,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中国长安网转载,含无证医美、医院法定代表人提供场所共犯案)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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