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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普通货物,货主不知情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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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普通货物,货主不知情会被追责吗?

2026-11-03·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一般不追责。走私是故意犯罪,必须有“明知”,确属被蒙骗的不构成犯罪;但“不知情”不能只靠口供,落入七项推定情形仍会认定明知。

一般不追责。走私是故意犯罪,必须有"明知",确属被蒙骗的不构成犯罪;但"不知情"不能只靠口供,落入推定情形仍会认定明知。

为什么"不知情"在走私案里是有法律意义的?

结论:本罪是故意犯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的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故意。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同条还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句但书就是货主的抗辩空间。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先从报关单、付汇凭证、货物清单三处找反证。

哪些情形会被推定为"明知"?

结论:法〔2002〕139号第五条列了七项,落入任何一项,举证压力就转给你。

  1.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七项都是"可以认定",不是"必须认定",但抗辩空间很窄,货主最常踩的是第4、5项。

"包税进口"为什么是货主最大的坑?

结论:它是第5项的典型形态,费用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额,就会被推定明知。

包税就是货主按货值比例付"全包价",代理公司包报关、缴税、送货,货主不过问税单。而正常进口的综合税负远高于这个点数,差价只能来自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或绕关。

抗辩方向不是"我真的不知道",而是证明价格在行业内合理、对方提供了完整税单和报关单;对方从未提供税单,或税单金额与实付对不上,就很难。

我没参与报关,只是收货,也会构成走私吗?

结论:会。这是刑法规定的间接走私,同样以走私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核心在"直接"和"明知是走私人"。《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条明确,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相关条文定罪处罚。

所以"我只管收货"不是安全港:上家就是走私人、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是走私来的,仍直接收购,就可能按走私罪处理。反过来,货物多道转手、上家有完整税单,"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就难认定。

给走私的人提供资金、账户、仓库,算什么?

结论:可能构成走私共犯,前提是"通谋",即事先或事中形成的共同故意。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法〔2002〕139号第十五条把"通谋"解释为: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的,可以认定为通谋。

不知道对方在走私,只是正常提供仓储、物流、结算,不构成共犯;但收费异常、货物无合法单证、运输避开正常时段,都会被推定明知。

想证明自己不知情,应该准备哪些证据?

结论:重点在书面材料和资金流,不在口头解释。

一是合同和订单,看是"代理进口"还是"包税进口"、价格是否含税;二是付款凭证,货款、代理费、税费是否分开支付;三是报关单、税单、放行单,金额与实际支付是否匹配。

四是沟通记录,对方是否承诺过"包税包清关"、你是否质疑过;五是行业价格对比,你付的对价与正常税负是否匹配;六是对方的报关资质。

材料越完整,"被蒙骗"的主张越站得住;连税单都没见过,只凭一句"我不知道"很难采信。

公司走私,老板不管具体业务要不要负责?

结论:要看是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对走私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给出两个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完全不管业务、也被下属蒙蔽的法定代表人,有争取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处理的空间,但要有证据。

七项推定里,哪几项最容易翻?

最难翻的是第4、5项,它们只看客观事实:单证真假、付的钱是否明显低于应缴税额,不问心里怎么想。相对好翻的是第1、2、3项,只要能拿出运输合同、港口作业记录、仓储入库单,证明货物走的是正常口岸,就能拆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做一张七项对照表,标出控方证据和反证。

动作上,收到海关缉私部门询问通知后,48小时内把近三年报关单、税单、付汇水单、代理协议按批次整理成册,带去陈述。

偷逃税额多少会被立案追诉?

结论:个人十万元起、单位二十万元起,分三档,税额按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的三档是:

  • 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特定情节的,门槛下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聚众阻挠缉私。

具备上述情节的,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可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标准更高: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情节严重";五百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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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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