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医患纠纷、征地补偿、工程矛盾、对判决不满——遇到委屈,一些人习惯"人多力量大",拉上几十上百人去堵门、堵路、拉横幅、阻止施工、在医院停尸设灵堂。他们以为"法不责众",殊不知这种方式本身可能构成《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者最高判7年。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什么?刑法怎么规定
本罪规定在《刑法》第290条第一款。需先注意,该条共有四款、四个不同罪名,切勿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另外三款分别是: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后两款由《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文只讲第一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款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中增加了"医疗"二字,明确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纳入,"医闹"由此直接适用本条款。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逐一拆解:
- "聚众": 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一般要求3人以上在同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一人或两人闹事引来众人围观,不属于"聚众"。
- "扰乱社会秩序": 以暴力或非暴力方式干扰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围堵大门、占据场所、阻止施工、打砸财物、停尸闹丧、拉横幅喊口号等。
-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损失": 二者是并列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表现为纠集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经劝阻拒不散去、侵害医院学校等特殊单位,导致单位长时间瘫痪,并造成财物损毁、停工停业停学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 犯罪主体限于两类人: 只处罚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者)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参加者、围观者不构成本罪,通常只作治安处理。
- 主观方面为故意。 动机是维权、讨薪、索赔、泄愤等,均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二、立案标准:情节严重与严重损失怎么认定
刑法和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一)》对本罪没有规定具体的人数、金额数字门槛,属于情节犯兼结果犯,由办案机关根据扰乱手段、规模、持续时间、造成的瘫痪后果和损失综合判断。
聚众规模
- 常见考量因素:纠集人数(数十人、上百人)、是否有组织策划指挥、聚集层级
持续时间
- 常见考量因素:扰乱是几小时还是连续数日,单位工作瘫痪时间长短
扰乱手段
- 常见考量因素:围堵封门、占据办公场所、阻止施工生产、打砸财物、停尸设灵堂、撒冥纸、放煤气罐汽油、冲撞执法人员等
后果程度
- 常见考量因素: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影响范围多大
损失情况
- 常见考量因素:财物损毁价值、停工停业停学造成的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有人员受伤
对象与影响
- 常见考量因素:是否针对医院、学校等特殊单位,社会影响是否恶劣,是否经批评教育、劝阻仍不撤离
主观恶性
- 常见考量因素:是否主动煽动组织、是否借机敲诈、是否阻碍公安执行公务
需要强调三点:
- "致使……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缺一不可。 如果只是聚集表达诉求、拉横幅,未造成单位工作实际瘫痪和严重损失,一般不构成本罪。
- "严重损失"不限于财物损失。 既包括设备被毁、停工停业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无形损失。
- 维权事出有因不是无罪理由,但可从宽。 群众因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法院会将其与无故滋事相区别;对一般参与者不追究刑责,对认罪悔罪、自首、赔偿谅解者可适用缓刑。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裁判
本罪按身份分两档量刑,主体区分非常关键: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
- 量刑档次:基本档(唯一档)
- 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积极参加者
- 量刑档次:基本档(唯一档)
-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广东法院已有多起以本罪定罪的真实生效裁判:
- 广州荔湾区伊丽莎白医院医闹案。 2013年11月至12月,黄某魁等人因胎儿死亡责任问题与医院产生纠纷,先后纠集上百人到广州荔湾伊丽莎白妇产医院门口静坐示威、堵塞出入口、撒冥纸、拉横幅、用扩音喇叭播放录音;后黄晓烈、苏伟雄等人用砖头泥块打砸医院玻璃门墙并冲破民警防线,打砸医院大堂,致3名保安轻微伤、电脑钢琴等物品受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黄晓烈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案件审理期间家属与医院达成和解、赔偿并获谅解。(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发布)
- 广州白云李绍林等涉黑案中的围堵供电局行为。 该案中,被告人因偷电被停电,煽动村民围堵广州白云供电局、用车辆堵塞供电局大门、占据营业大厅,致使该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来源:《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2020年7月15日)
豪航解读:伊丽莎白案10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故在3年以下档量刑;赔偿谅解后无一人超过1年9个月,体现了对医闹"依法惩处+赔偿谅解从宽"的尺度。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的,刑期会明显跃升。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典型案例,可清楚看到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量刑分层:
-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最高法2020年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李红军之子在江苏灌云某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后,李红军、李洪团等人停尸卫生院,纠集50余人连续三天滞留、堵门、损毁财物,甚至携带煤气罐、汽油、投掷汽油瓶、以自焚相威胁,致卫生院财物损失4万余元、医疗工作无法进行。法院认定李红军、李洪团系首要分子,各判有期徒刑3年(首要分子档的起点刑);黄昌青、李红司系积极参加者,结合自首、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2年、1年3月缓1年6月。
四、行为类型深化:高发场景
结合广东司法实践,本罪高发于以下场景:
- "医闹": 患者死亡或疗效争议后,停尸病房、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殴打医护、打砸科室。刑修九后直接适用第一款(含"医疗")。
- 阻工、强揽工程: 村民或团伙以补偿、扰民、权属为借口,组织老人妇女围堵工地、拦截泥头车、拉闸停电,迫使施工方停工。
- 劳资、债务纠纷: 组织工人、债权人围堵企业厂区、办公场所,致其无法生产经营。
- 对行政执法或裁判不满: 纠集多人围堵相关单位、占据大厅起哄。
- 征地拆迁、物业管理、选举等矛盾: 聚集施压、堵塞通道。
上述场景若同时存在借机制造影响以强拿硬要、索取财物的,还可能转化或牵连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更重罪名;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本罪常作为组织的惯常违法犯罪手段之一被数罪并罚。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侵害对象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企事业单位、团体、医院、学校等单位秩序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国家机关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
- 寻衅滋事罪(293):不特定社会秩序
- 妨害公务罪(277):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典型行为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聚众扰乱致单位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强行冲入国家机关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公共场所闹事、堵塞交通、抗拒治安管理
- 寻衅滋事罪(293):随意殴打、起哄闹事等四种行为
- 妨害公务罪(277):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
处罚范围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仅首要分子
- 寻衅滋事罪(293):一般主体
- 妨害公务罪(277):一般主体
最高刑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首要分子7年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首要分子10年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5年
- 寻衅滋事罪(293):10年(纠集多次)
- 妨害公务罪(277):3年(袭警另从重)
结果要求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须致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须致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情节严重
- 寻衅滋事罪(293):情节恶劣/严重混乱
- 妨害公务罪(277):不要求特定损失
实务把握:
- 与291条的区别: 扰乱的是特定单位(医院、工厂、学校)内部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定290①;发生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或堵塞交通的,定291,且291只处罚首要分子。
- 与290第二款的区别: 针对国家机关强行冲闯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法定刑更重。
- 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本罪要求"聚众"且有组织性、针对特定单位并造成严重损失;寻衅滋事不要求聚众,行为更具随意性、流氓动机。
- 阻碍公安维持秩序的: 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可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乃至袭警罪,依法可能从一重或数罪并罚。
六、当事人和家属常见误区
"法不责众,人多去闹没事。"
- 正确认识:本罪只抓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围观、一般跟随者通常不追责,但组织者、骨干一个都跑不掉。
"我们是维权、医院/老板有过错,不犯法。"
- 正确认识:维权是正当权利,但必须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事出有因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我没动手打砸,只是去站场。"
- 正确认识:积极参加包括组织联络、带头喊口号、堵门拦车、停尸守灵等,未打砸也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没造成人员伤亡就不算犯罪。"
- 正确认识:只要致单位工作、医疗、教学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经济或秩序损失,即使无人受伤也可入罪。
"我是被叫来帮忙的,不知道违法。"
- 正确认识:是否明知并积极参与是关键;受人雇用、收受好处前去撑场,往往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闹完道个歉、赔点钱就没事了。"
- 正确认识: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是重要从宽情节,可争取缓刑,但首要分子仍可能面临实刑。
七、被警方调查了怎么办
- 立即停止聚集、撤离现场,不要再组织、煽动或转发集结信息,避免事态升级和损失扩大。
-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 此类案件往往一次性带走多人,律师可尽早会见、了解各人被认定的角色(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申请取保候审。
- 围绕身份与情节做辩护。 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真的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还是一般跟随者;是否确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损失数额鉴定是否客观。
- 固定有利证据。 收集纠纷起因、对方过错、合理诉求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未参与组织、仅短暂在场、有劝阻行为的证据。
- 争取从宽情节。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单位损失、争取书面谅解,可争取从轻、不起诉或缓刑。
- 区分罪名、防止升格。 若被以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袭警等更重罪名追诉,应围绕对象、行为、主观目的进行罪名辩护,争取准确适用本条款。
- 回归合法途径解决原纠纷。 在律师指导下同步推进医患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从根源化解矛盾。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办理群体性事件、医闹、阻工维权、涉企秩序类案件,可提供:
- 对聚集事件的性质、各人角色及后果进行风险评估,争取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仅作治安处罚;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辩护,重点围绕是否聚众、身份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是否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展开;
- 区分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防止罪名升格、身份被错误拔高;
- 协助组织自首、赔偿退赔、争取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为积极参加者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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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伊丽莎白医院医闹案10人获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20年)
- 广州一审公开宣判一起34人涉黑案(含围堵白云供电局,《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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