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州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辩护律师|刑法291条堵路堵车站首要分子立案量刑

LEGAL INSIGHTS

广州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辩护律师|刑法291条堵路堵车站首要分子立案量刑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因讨薪、维权、讨说法等诉求,纠集多人在车站、商场、公园、医院门口、道路上拉横幅、堵门、静坐、堵塞交通,并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示,本罪是1997年刑法即有的罪名,与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同属聚众性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实践中多发生在讨薪、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债务纠纷、群体维权等场景。很多当事人本是受害者、有理一方,却因采取堵路、堵门、聚集起哄等过激方式,反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这是豪航团队在接待咨询时反复提醒的风险点。

理解本罪,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 聚众:指纠集、聚集三人以上,既包括事先有组织地纠集,也包括在现场临时煽动、聚集多人。
  • 两类行为对象:一是扰乱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二是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其他公共场所"采取列举加兜底,医院门口、广场、景区、学校门口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均可纳入。
  • 一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即拒不服从公安民警、治安人员的劝阻、疏导、驱散,或与之对抗。单纯聚集但听从民警劝导、及时疏散的,通常不按本罪处理。
  • 情节严重:本罪是情节犯,需要综合聚集人数、持续时间、场所性质、交通拥堵程度、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是否抗拒执法等认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数字门槛。
  • 只处罚首要分子:这是本罪最鲜明的特点。刑法明确"对首要分子"处罚,对一般参与、跟随围观、被纠集到场的普通群众,不追究刑事责任,通常作治安处罚或教育处理。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刑法第97条)。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没有专门的数额或数量标准,属于情节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综合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豪航团队结合法律规定和广州、深圳司法实践,整理如下:

聚众规模

  • 具体考察因素:纠集、聚集人数多少,是否达数十人、上百人,是否持续有组织地煽动他人加入

场所与交通影响

  • 具体考察因素:是否在车站、机场、商场、医院、主干道、港口码头等人员车流密集场所;是否造成公共场所无法正常经营、通行,是否造成道路长时间中断、大面积拥堵、大量车辆被堵

持续时间

  • 具体考察因素:扰乱、堵塞状态持续多久,是否经反复劝阻仍不停止,是否多次实施

抗拒执法

  • 具体考察因素:是否拒不服从公安民警、治安人员的劝阻、疏散、清场,是否煽动他人对抗,是否有推搡、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

手段与后果

  • 具体考察因素:是否拉横幅、撒纸钱、播放高音、起哄闹事、拦停车辆、威胁他人;是否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公共交通停运、恶劣社会影响

主观恶性

  • 具体考察因素:是否主动组织、策划、指挥、串联、煽动,是否曾因类似行为被治安处罚后再次实施

需要特别说明:

  • "抗拒、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定必备情节。 如果聚集者在民警到场劝导后配合疏散、没有对抗,即便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秩序混乱,也未必构成本罪,更多按治安管理处理。
  • 一般参加者不入刑。 本罪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对到场声援、跟随、围观,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不作犯罪处理;这一点与290条同时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同,辩护中应严格区分角色。
  • 未达情节严重的,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或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有罚金刑,也没有"加重档"。具体量刑主要看聚集规模、危害后果、抗拒执法程度、是否造成损失以及认罪悔罪态度。

聚众扰乱、堵塞交通,情节严重,首要分子

  • 通常量刑参考:5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模较小、持续时间短、听从劝导、未造成明显损失、认罪认罚

  • 通常量刑参考:多判处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规模大、造成主干道长时间中断、大量车辆被堵、抗拒清场甚至打伤民警

  • 通常量刑参考:实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

同时另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 通常量刑参考:数罪并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梳理广东公开判例:

  • 广州白云庞某星、徐某穗讨薪堵路案:2016年6月,庞某星、徐某穗等人因被企业欠薪,伙同他人以擅拉横幅、缓慢步行等方式,在广州市同和街同泰路、广州大道北某学院路段堵塞交通,造成上述路段交通中断,经民警、街道办多方劝说后交通才恢复。广州白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分别判处庞某星拘役5个月、徐某穗拘役4个月20日。(来源:广东政法网/南方法治报)
  • 深圳盐田港货柜车司机堵路案:张某某、方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煽动盐田港货柜车司机集体停驶、罢工,纠集近百名司机及家属在明珠大道封堵道路、拦停进出盐田港的货柜车并威胁不听从者砸车,致进出盐田港主要道路交通严重受阻、约700辆车被堵;民警疏导清场时还打伤民警。深圳盐田区法院认定四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来源:中新网/深圳特区报)
  • 对照:广州增城"6·11"事件按其他罪名处理:2011年增城新塘事件中,部分人员打砸、焚烧车辆、袭击民警。法院对打砸烧车、起哄闹事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9个月至3年6个月,对咬伤民警者以妨害公务罪判刑,对在微博编造传播"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堵截国道"等煽动性信息者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相关罪名处理。这说明同一聚集事件中,不同行为会对应不同罪名,并非一概按291条。

豪航解读: 从广州、深圳判例可以看出两条清晰规律。第一,讨薪、维权等"事出有因"不影响定罪,只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轻因素——庞某星案正因其诉求真实、规模有限、归案后如实供述,才判处拘役而非有期徒刑;盐田港案因有组织地煽动罢工、堵截港口交通、约700辆车受阻且打伤民警,首要分子一律判处1年6个月实刑。第二,是否抗拒执法、危害后果大小、是否有组织串联,是决定拘役还是实刑的关键。辩护应重点围绕:当事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是否存在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交通中断和损失后果有多大、是否认罪认罚、有无自首坦白等展开。

四、常见行为类型与高发场景

讨薪、劳资纠纷

  • 典型行为:拉横幅、缓慢步行或站立堵路、封堵厂区/工地/公司大门
  • 风险提示:广州白云庞某星案即此类,合法欠薪也不能以堵路方式主张

出租车、货车、网约车等行业聚集

  • 典型行为:集体停驶、串联罢工、封堵道路或港口、拦停同行车辆
  • 风险提示:深圳盐田港案,组织者、发短信煽动者被认定首要分子

医患纠纷

  • 典型行为:在医院门口静坐、拉横幅、撒纸钱、堵门、播放高音
  • 风险提示:若造成医院无法正常营业,更可能定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征地拆迁、物业、债务纠纷

  • 典型行为:聚集在售楼处、政府门口、商场、广场拉横幅喊口号
  • 风险提示:冲击国家机关定290②,在公共场所堵路定291

球场、演唱会、大型活动

  • 典型行为:赛后聚集起哄、围堵通道、冲撞安检、堵塞出入口
  • 风险提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即可入罪

网络煽动线下聚集

  • 典型行为:建群、发帖、发短信号召他人到场堵路聚集
  • 风险提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即使本人未在现场也可能被认定首要分子

需要注意,线上煽动、线下聚集是当前打击重点。 通过微信群、短视频、短信等方式号召、组织他人到公共场所聚集堵路,本人即便没有到场实施,只要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仍可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聚众类犯罪罪名相近、行为交织,豪航团队整理如下区分要点:

行为对象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道路交通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国家机关(含派出所、街道办、政府、法检)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场所
  • 寻衅滋事罪(293):不特定公共场所、社会秩序
  • 妨害公务罪(277):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必备情节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抗拒、阻碍治安管理人员执法+情节严重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科研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 寻衅滋事罪(293):起哄闹事等四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 妨害公务罪(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范围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仅首要分子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 寻衅滋事罪(293):实施者本人
  • 妨害公务罪(277):实施者本人

法定刑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首要分子5年以下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②):首要分子5-10年,积极参加5年以下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首要分子3-7年,积极参加3年以下
  • 寻衅滋事罪(293):5年以下;多次纠集5-10年
  • 妨害公务罪(277):3年以下;袭警另有加重
  • 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关键看对象。围堵、冲闯政府、派出所、法院等国家机关,定290②,首要分子5年起步;在车站、商场、道路等公共场所或交通线聚集堵路,定291,最高5年。
  • 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①):290①针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秩序,且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291针对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只处罚首要分子。医闹致医院无法营业多定290①(如广州荔湾伊丽莎白医院案)。
  • 与寻衅滋事罪(293):291要求聚众、有相对明确的诉求指向且以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为内容;寻衅滋事多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起哄闹事,不要求聚众,也不要求抗拒执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可定寻衅滋事。
  • 与妨害公务罪(277):291本身包含"抗拒、阻碍执法"的要件;如果在聚集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甚至殴打民警,则可能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而被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盐田港案中打伤民警的情节即显著加重了处罚。

六、当事人及家属常见误区

"我们是去讨薪/维权的,有理就不犯法"

  • 正确认识:诉求合法不代表手段合法。采取堵路、堵门、聚集对抗方式,即使是受害者也可能构成本罪,合法诉求应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解决

"我只是去站了一下、凑个人数"

  • 正确认识: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通常不入刑;但是否"组织策划指挥"要看有无建群串联、发通知、带头喊口号、指挥堵路等客观行为

"没打人就没事"

  • 正确认识:本罪不要求殴打他人,聚众扰乱秩序、堵塞交通且抗拒执法、情节严重即可构成

"警察来了我没动手,只是不走"

  • 正确认识:拒不服从、抗拒民警依法疏散清场本身即属于"抗拒、阻碍执行职务",是本罪必备要件之一

"我在网上发条消息号召一下,没去现场就没事"

  • 正确认识:线上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集堵路,仍可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大不了治安拘留几天"

  • 正确认识:一旦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且情节严重,就是刑事犯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留有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

七、被立案/传唤了怎么办

  1. 保持冷静,立即停止聚集、堵路行为并配合疏散。 是否听从民警劝导、是否抗拒执法,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
  2.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申请取保候审,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固定有利情节。
  3. 梳理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和行为。 是否组织、策划、指挥,是否只是被通知到场,有无发短信、建群、带头堵路、抗拒清场等行为——这是区分首要分子与一般参加者的核心。
  4. 保全有利证据。 保留欠薪凭据、合同、报警记录、信访投诉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诉求真实性和事出有因的材料;同时保留能证明自己未组织、未对抗、配合疏散的证据。
  5. 争取从宽情节。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失、初犯偶犯,均可争取拘役、短期刑乃至缓刑。
  6.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原纠纷。 在律师指导下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法定渠道主张权利,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避免二次聚集。
  7. 家属不要继续组织人员聚集"声援"。 否则可能使事态升级,家属自身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长期办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我们可以:

  • 会见在押当事人,研判其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是否具备抗拒执法和情节严重要件,评估罪与非罪;
  • 就聚众规模、交通中断后果、损失大小、当事人角色地位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
  • 收集诉求真实、事出有因、配合疏散、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证据,争取拘役、缓刑或较轻实刑;
  • 对同时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罪名的,进行罪名辨析和数罪并罚辩护;
  • 协助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欠薪、纠纷等根源问题,避免维权反成犯罪。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提供负责任的辩护方案。

如果你或家人因讨薪、维权、群体聚集等被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传唤或拘留,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当面咨询,刑事辩护团队会第一时间为你分析案情、制定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讨薪维权应合法,恶意聚众要受罚(庞某星、徐某穗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广东政法网
  3. 纠集货柜车司机堵道路 四被告一审获刑一年半(深圳盐田港案)——中国新闻网
  4.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简明指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条文)——汕尾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Online Consultation

Have a legal question? Our lawyers are here to he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