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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为融资贷款对开环开、买票抵税多少会判刑,2024新规这些情形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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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为融资贷款对开环开、买票抵税多少会判刑,2024新规这些情形不入罪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公司为了贷款、上市、冲业绩而互相"对开"发票,或者进项不够找人"买发票"抵扣,老板和财务往往认为"税又没少缴、走个账而已"。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方式与法定刑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虚开行为包括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法释〔2024〕4号第10条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形属于"虚开":

  1. 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业务对应税款的专用发票;
  3. 对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专用发票;
  4. 非法篡改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5.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特别提示:"票货不符"并不等于必然构成本罪。豪航团队在税务案件中体会最深的一点是,近年司法认定口径已发生重大变化——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国家增值税款有没有实际损失,才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胜负手,下文结合2024年新规具体展开。

二、重大出罪规则:不是为了骗税、没造成损失,不以本罪论处

法释〔2024〕4号第10条第二款是本次新规的核心: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

这澄清了长期争议:实践中为了做大营业额便于贷款、投标、融资,关联公司之间"对开、环开"等额或基本等额发票,依法申报、没有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损失的,不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要注意:

  • 若伴随虚构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可能转而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规披露信息等;
  • 若通过虚开虚列成本费用偷逃本企业应纳税款,可能被评价为逃税罪等;
  • "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和"未造成税款损失"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资金和纳税申报支撑,靠假合同、资金回流伪装的"无货虚开"仍会被穿透认定。

三、入罪数额与三档量刑

根据法释〔2024〕4号第11条及《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6条,标准如下:

入罪

  • 虚开税款数额: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无法追回的税款等):—
  •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 / 其他严重情节

  • 虚开税款数额: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无法追回的税款等):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税款30万元以上
  •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虚开税款数额:虚开税款500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无法追回的税款等):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300万元以上;或有前述前科又虚开且税款300万元以上
  • 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计算上还有两点: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发票的,按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简单相加;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标准的,仍以本罪追责。

四、实务中高发的几类风险情形

  • "买票抵税":进项不足,向开票公司支付"开票费"购买专用发票抵扣,属典型无货虚开,受票方、开票方、介绍方均可追责。
  • "暴力虚开"空壳公司:注册大量空壳公司短期开票后走逃,是税务、公安联合打击重点。
  • 介绍虚开、挂靠代开:居中撮合开票卖票同样可构罪;挂靠经营中由谁开票、有无真实交易、税款是否申报抵扣,决定罪与非罪。
  • 善意取得:有真实交易、支付合理对价,不知对方开具的是虚开发票的,不以本罪论处,但相应进项税款通常需作转出处理。
  • 虚开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虚开情节严重的另按《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处理(立案标准为虚开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等),不适用本罪。

五、企业和个人应当怎么做

  • 坚持"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服务"四流一致,留存真实交易凭证,不虚开、不接受来路不明的发票,不为"走账""冲业绩"参与对开环开。这正是豪航刑事团队在企业税务合规体检中反复强调的底线。
  • 被税务稽查或公安调查时,不销毁账册、不串通补假合同、不搞资金回流;积极配合,主动说明交易背景。
  • 辩护重点通常是:有无真实业务、虚开税款数额和国家税款损失如何计算、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进项销项是否应按较大数额计、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努力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直接影响"无法追回"数额和量刑档次),以及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企业和当事人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提供税务稽查阶段提前介入和刑事辩护,结合2024年新规,重点论证是否属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出罪情形,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骗取贷款罪等,准确核算虚开税款数额和无法追回数额,推动在提起公诉前补缴挽损以争取降档、不起诉或缓刑。我们会如实评估,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夸大、不打包票。

如果您或企业在广州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发票或介绍虚开被税务稽查移送、被公安机关立案,建议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税务类案件在稽查和侦查早期介入、及时补缴挽损,往往决定罪与非罪和量刑轻重。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六、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国人大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
  3.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长安网)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公安部)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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