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监狱或押解途中逃跑,是对国家羁押和刑罚执行秩序的直接对抗。刑法第316条专门规定了脱逃罪,但并非所有"跑了"都构成本罪——被行政拘留的人、被错抓错判的人、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人,都不符合主体;而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或采取暴动方式越狱,又要分别适用更重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一、什么是脱逃罪(刑法第3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认定脱逃罪要从主体、状态、行为和目的四个方面把握,这也是我们在广州、深圳办理在押人员脱逃及其关联案件时首先审查的内容:
- 特殊主体。 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三类人: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已决犯,以及被依法拘留、逮捕而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性羁押措施的人(其行为另视情处理);
-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未被关押);
- 被错误拘捕、错误判刑的人。被错抓错判者基于自力救济独自脱逃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参与、组织其他依法被关押人员脱逃,则可能以共犯论处。
- "依法被关押"不限于监狱高墙之内。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观点指出,关押状态既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内,也包括押解途中、外出就医、指认现场、出庭受审等处于司法机关实际控制之下的情形;专门用于押解的警车应视为羁押场所的延伸。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赴看守所途中从警车逃跑的,同样构成本罪。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仍处于刑罚执行和监管状态,以变更身份、伪造死亡证明等方式意图永久逃避刑罚执行的,也可构成脱逃罪。
- 客观上实施了脱逃行为。 即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既可以是翻墙、挖洞、锯栏杆、暴力威胁看守人员,也可以是乘押解人员不备溜走、外出就医时挣脱逃跑。无论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成立,暴力属于量刑情节。
-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逃避羁押或刑罚执行。 没有永久逃避目的的短时越界、获准回家探亲因故迟归,属于违反监规的"脱管",一般不以脱逃罪论处。
豪航团队特别说明,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妨害司法犯罪中,侵犯的是监管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国家刑罚执行、刑事追诉活动的权威性。脱逃行为往往不是孤立事件,行为人在逃亡期间再犯新罪,或在脱逃中伤害、杀害监管人员的,会引发严重的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后果。
二、脱逃罪的立案标准与既遂未遂
脱逃罪是行为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后果等量化立案门槛,原则上只要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实施了脱逃行为,即应立案追究。实务中判断的关键在于既遂与未遂,以及"脱逃"与一般"脱管"的界限。
既遂
- 认定标准:行为人逃离监管场所或摆脱看管人员实际控制
- 实务理解:翻过围墙、逃出监区、押解途中成功脱离控制即为既遂
未遂
- 认定标准:在监管场所内即被发现,或逃出后仍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追捕下被当场抓回
- 实务理解:仍在实力支配范围内,未真正摆脱控制
脱逃与脱管
- 认定标准:脱逃具有永久逃避的直接故意、呈持续状态、常伴随伪造身份等积极对抗;脱管多为偶发、短时、违反监管纪律
- 实务理解:保外就医擅自外出、探亲迟归等若无积极潜逃行为,一般作脱管处理
押解途中
- 认定标准:从宣布拘留、逮捕并被实际控制时起即处于被关押状态
- 实务理解:警车、就医医院、指认现场、法庭押解通道均属监管延伸
监外执行
- 认定标准: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仍属刑罚执行,积极潜逃可构罪
- 实务理解:须有变更身份、伪造死亡证明等永久逃避的积极行为
三、量刑标准与真实判例
脱逃罪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实践中脱逃往往伴随前罪余刑和逃亡期间所犯新罪,最终通过数罪并罚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很长。
- 湖南永州监狱越狱犯林光顺脱逃后流窜广州杀人、抢劫案: 林光顺1998年因抢劫、强奸罪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湖南永州监狱服刑。2005年11月5日凌晨,他与同监人员锯断窗栏、用棉被大衣盖住墙顶高压电网翻逃出狱,被列为B级通缉犯。潜逃至广州后,2006年1月在荔湾区因争执持刀致人死亡,又两次潜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持刀抢劫女教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抢劫罪、脱逃罪,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四年八个月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林光顺表示服判不上诉。(中国新闻网转信息时报2007年2月、央视网转新快报2006年12月报道)
- 辽宁米某越狱脱逃22年、潜伏广州深圳案: 米某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死缓,在抚顺第一监狱服刑,1997年11月为逃避刑罚从监狱脱逃,先后逃至广州、深圳,办理虚假户籍和名为"周彪"的虚假身份证,在两地靠当保安、贩卖水货生活,往返香港与内地。2015年其在深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脱逃22年后,警方通过大数据人像比对,发现广东揭阳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周彪"与在逃人员米某高度相似而破案。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2019年11月)
豪航解读: 上述两案清晰展示了脱逃罪的实际后果。其一,脱逃罪本身刑期不高(5年以下),但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实行"先减后并",把前罪余刑、脱逃罪和逃亡期间新罪并罚,实际刑期会显著拉长——林光顺被并罚至20年。其二,脱逃是持续犯,在未被抓获前追诉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米某脱逃22年仍被追究,且其在深圳所犯毒品罪还要与脱逃罪、前罪余刑合并。我们在辩护中会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属"依法被关押"的三类主体、原始羁押和前罪判决是否合法、脱逃是既遂还是未遂、有无积极永久逃避的主观故意、被指控的逃亡期间新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自首(脱逃后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
四、高发脱逃情形
翻越监区围墙、电网
- 典型场景:趁夜间或劳动之机搭人梯、架梯翻围墙
- 定性要点:典型脱逃既遂;多人有组织实施可能升级为组织越狱
破坏监室设施
- 典型场景:锯断窗栏、挖洞、撬门后逃离
- 定性要点:使用工具、长期预谋的,重点审查是否结伙有组织
押解途中挣脱
- 典型场景:就医、指认、出庭、转送看守所途中跳车、溜走
- 定性要点:押解视为关押延伸,同样构成本罪
外出就医脱管
- 典型场景:住院、保外就医期间脱离看管
- 定性要点:偶发短归为脱管;伪造身份永久逃避为脱逃
监外执行潜逃
- 典型场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变更身份、伪造死亡证明
- 定性要点:依最高检观点可构成脱逃罪
暴力对抗逃跑
- 典型场景:殴打、捆绑、威胁监管或押解人员
- 定性要点:构成本罪;致重伤死亡的择一重处或并罚
集体、暴动越狱
- 典型场景:三人以上有组织越狱,或聚众暴动、持械劫狱
- 定性要点:适用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刑罚更重
五、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脱逃罪(316①)
- 核心区别:单个或少数被关押人逃避监管,无严密组织
- 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组织越狱罪(317①)
- 核心区别: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 法定刑: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5年以上;其他参加者5年以下
暴动越狱罪(317②)
- 核心区别:被监管人采取暴力暴动手段集体越狱
- 法定刑: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10年以上或无期,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其他参加者3-10年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②)
- 核心区别:狱外人员聚众持械劫夺狱中在押人员
- 法定刑:同暴动越狱罪的重刑配置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②)
- 核心区别:狱外人劫夺押解途中的在押人员,主体是押解关系之外的人
- 法定刑:3-7年;情节严重7年以上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①)
- 核心区别: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私自放走在押人员,处罚的是监管人员
- 法定刑: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②)
- 核心区别: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在押人员脱逃
- 法定刑: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特别严重3-10年
需要注意,广东韶关北江监狱越狱案最终是以组织越狱罪而非脱逃罪处理的:2014年11月1日,李孟军、吴常贵等4名服刑人员共同策划、准备工具、确定时间越狱,李孟军搭人梯翻越高墙电网逃脱、吴常贵触电落入围墙内被抓。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认定4人均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孟军加刑6年连同余刑并罚20年,吴常贵并罚16年6个月,蓝剑并罚20年,周余并罚无期徒刑。这说明:同样是"越狱",事先通谋、有组织地集体实施的,优先适用第317条组织越狱罪,而不是第316条脱逃罪。(央视网2015年7月报道)
六、当事人与家属常见认识误区
"从派出所跑了就一定构成脱逃罪"
- 正确理解:只有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才符合主体;被行政拘留、被错抓的人逃跑一般不构成本罪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没人看着,跑了没事"
- 正确理解:暂予监外执行仍是刑罚执行,以变更身份、伪造死亡证明等积极方式永久逃避的,可构成脱逃罪
"押解途中还没关进看守所,不算脱逃"
- 正确理解:从被实际控制起即处于被关押状态,警车、就医、指认、出庭途中逃跑均构成本罪
"被冤枉的人逃跑不犯罪"
- 正确理解:被错抓错判者独自脱逃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参与组织其他在押人员脱逃的可成立共犯;正确途径是依法申诉、申请国家赔偿
"没跑成功就不算犯罪"
- 正确理解:脱逃未遂仍可追究,只是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真正摆脱监管控制才是既遂
"几个人一起越狱和一个人逃跑一样定罪"
- 正确理解: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集体越狱的,定组织越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起刑即5年以上,明显重于脱逃罪
"跑了很多年,过了追诉时效就没事了"
- 正确理解:脱逃属于持续状态,在被抓获前追诉不停止;逃亡期间再犯新罪还要与前罪、脱逃罪数罪并罚
"回家探亲晚回来几天就是脱逃"
- 正确理解:无永久逃避故意、偶发短时未归的多属违反监规的脱管,不当然构成脱逃罪
七、被立案或家属得知脱逃后怎么办
如果您是在押人员的家属,得知当事人脱逃或被以脱逃罪追诉,或当事人正考虑以逃跑方式"解决问题",请务必了解:
- 切勿协助逃匿。 为脱逃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或帮助其逃匿,可能构成窝藏罪(刑法第310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3-10年;作假证明包庇的同样构成犯罪。家属的"帮忙"只会让双方都陷入刑事风险。
- 力劝主动投案。 脱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继续潜逃只会加重数罪并罚的后果,逃亡期间再犯罪更会令刑期大幅增加。
- 尽快委托刑事律师。 律师可就当事人是否符合脱逃罪主体、羁押与前罪是否合法、既遂未遂、主观目的、是否属于组织越狱等提出专业意见,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开展辩护。
- 审查前罪与羁押合法性。 脱逃罪以"依法被关押"为前提。如果原案存在错抓错判、超期羁押、关押程序违法等情形,这既是脱逃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也应同步推动原案申诉和国家赔偿。
- 厘清此罪与彼罪。 重点区分是单纯脱逃,还是有组织越狱、暴动越狱、劫夺被押解人员;后者法定刑显著更重,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刑期。
- 梳理逃亡期间行为。 对被指控的逃亡期间新罪,逐项核对证据;对已在异地被判刑的,依法处理数罪并罚与已执行刑期折抵。
-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 对定罪不服应依法上诉、申诉;确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应通过正规程序申请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脱逃。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熟悉在押人员脱逃、组织越狱及相关妨害司法犯罪,可以为你提供:
- 对当事人是否符合脱逃罪主体、是否处于"依法被关押"状态、既遂未遂的专业分析;
- 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辨析;
- 前罪余刑、脱逃罪与逃亡期间新罪的数罪并罚计算与辩护;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争取;
- 对原案错抓错判、超期羁押等问题的申诉与国家赔偿衔接;
- 为涉嫌窝藏、包庇逃犯的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扎实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依法最有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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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七条——中国人大网
- 保外就医期间逃避刑罚执行是否构成脱逃罪(典型意义与"依法被关押"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
- 押解途中逃跑构成脱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 中国版"越狱"上演 B级通缉犯广州落网获刑20年——中国新闻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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