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庄严场所。旁听时情绪失控辱骂法官、冲上审判区推搡殴打法警、向审判席砸东西、哄闹冲击法庭导致庭审中断,轻则被训诫、罚款、司法拘留,重则触犯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规定: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妨害司法罪一节。1997年刑法已有本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罪状,把实践中突出的侮辱诽谤威胁、毁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明确纳入。构罪要件为:
- 客体是法庭正常的审理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可能侵犯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人身、人格权益。
- 时间和空间上针对"法庭":既包括在法庭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也包括在法庭周边、休庭期间等与庭审活动密切相关、直接扰乱庭审秩序的情形;依法进行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庭审均受保护。
- 主体为一般主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旁听人员等任何进入法庭的人均可构成。
- 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法庭秩序仍实施;因不懂法庭纪律、一时激动但及时听从制止的,通常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处理,不轻易上升为犯罪。
四种情形各有侧重:第(一)(二)项是行为犯性质较明显的严重情形;第(三)项要求"不听法庭制止"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双重要件;第(四)项要求"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与四种情形
刑法第309条没有规定统一的数额或伤情门槛,实践中结合行为方式、是否导致庭审中断、是否造成人员受伤和设施损毁等综合判断: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 行为表现:多人起哄吵闹、强行冲入审判区、冲撞隔离设施、围攻审判席
- 入罪把握:一般实施即严重扰乱秩序,可直接入罪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 行为表现:殴打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法警,或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
- 入罪把握:不要求造成轻伤;致轻微伤即可入罪,致轻伤以上可牵连故意伤害
侮辱、诽谤、威胁,不听制止
- 行为表现:辱骂、造谣诽谤、以暴力等威胁上述人员,经警告训诫仍不停止
- 入罪把握:须"不听法庭制止"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毁坏设施、抢夺损毁文书证据
- 行为表现:砸毁话筒桌椅等设施,抢夺、撕毁诉状、笔录、证据材料
- 入罪把握:须达到"情节严重",如致庭审无法进行或证据灭失
豪航团队提示,法庭秩序违法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处置阶梯:
- 审判长先予警告、训诫,责令停止;
- 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违反法庭纪律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三大诉讼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如司法拘留15日);
- 符合第309条四种情形、达到犯罪程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是否"经制止仍不停止""是否造成庭审中断、人员受伤、证据或设施损毁",是区分一般违纪违法与本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一般违反法庭纪律
- 法律后果: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情节较重但未构罪
- 法律后果:罚款、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最长15日)
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 法律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殴打致轻伤以上、毁损数额较大等同时构成他罪
- 法律后果:从一重或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梳理广东本地权威案例:
- 广州首宗扰乱法庭秩序刑事案件——何某来、何某红夫妻大闹法庭案:2016年11月18日下午,何某红、何某来夫妻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旁听一起涉亲属的民事案件。开庭前,何某红未经允许闯入审判区域,审判长责令退出并训诫时,何某红辱骂审判长;值庭法警奉命将其带出法庭时,旁听席上的何某来起身阻挠、推搡法警,两次挥拳击打法警面部,致该法警上唇、手臂、手背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何某红再次冲入审判区,把一袋资料扔向审判席、将麦克风砸在地上,庭审被迫中断,二人仍持续辱骂。越秀区法院当场对何某来司法拘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河区法院认为,何某来殴打值庭法警致轻微伤,何某红辱骂审判人员并投砸物品,均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何某红接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悔罪、需抚养两名年幼子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何某来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来源: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2017年7月24日宣判)
- 清远中院8名旁听人员冲闯审判区殴打案(广东高院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红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亲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内情绪激动、大声辱骂被告人,法警制止、审判长当庭警告后,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等8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之间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殴打张某红;黄某基还冲入审判区辱骂公诉人、法官,并拿起不锈钢管准备殴打法官;法警押解被告人离庭后,部分人员继续推搡、殴打法警,造成被告人受伤、3名法警受伤、审判设施毁坏、庭审被迫中断。清远中院2016年7月20日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8个月,邓某强、陈某婷管制10个月,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8个月。(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发布的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
豪航解读: 两起案件完整呈现了本罪的入罪逻辑和量刑梯度。第一,本罪不要求把人打成轻伤,何某来挥拳致法警轻微伤即被定罪,且因系暴力殴打、拒不服从,被判处1年实刑;第二,辱骂、砸东西本身也可能入罪,但通常要求经制止仍不停止且严重扰乱秩序,何某红有自首、认罪悔罪、抚养年幼子女等情节,争取到8个月缓刑1年;第三,多人冲击法庭会被区分作用分别量刑,清远案中动手冲撞、殴打的判处有期徒刑,作用较小的判处管制,且都留下了犯罪记录;第四,一时情绪激动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即使是被害人或当事人亲属,对判决或庭审有意见,也必须通过上诉、申诉、向审判长举手示意等合法途径表达,不能在法庭内动手、辱骂、冲闯。辩护中应重点审查:行为发生时是否正在或紧邻庭审、是否属于第309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有无"不听法庭制止"和"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秩序"、伤情鉴定和设施损失情况、是否应与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罪名区分,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受伤法警和法院损失、真诚悔过等从宽情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法庭门口拉横幅、围堵法院、攻击威胁法官但未直接冲击正在进行的庭审的,可能适用司法拘留,或按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侮辱诽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其他规定处理,不能简单都套第309条。
四、常见行为类型与高发场景
旁听亲属情绪失控
- 典型行为:闯入审判区、辱骂法官或对方、向审判席砸资料物品(何某红案)
- 可能后果:扰乱法庭秩序罪,可适用缓刑
暴力对抗法警
- 典型行为:阻挠带离、推搡挥拳击打法警致伤(何某来案)
- 可能后果: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多判实刑
被害方集体冲庭
- 典型行为:撞断隔离板冲入审判区殴打被告人、辱骂并持械威胁司法人员(清远案)
- 可能后果:聚众哄闹冲击+殴打,分别判处徒刑或管制
当事人不服庭审
- 典型行为:当庭撕毁诉状笔录、抢夺毁坏证据、砸毁话筒桌椅
- 可能后果:第(四)项,情节严重入罪
威胁侮辱司法人员
- 典型行为:经警告仍持续以言语威胁、诽谤、辱骂,致庭审无法进行
- 可能后果:第(三)项,须不听制止且严重扰乱
庭外围堵施压
- 典型行为:法院门口拉横幅、静坐哭闹、点名辱骂法官、堵塞交通(湛江谭某案)
- 可能后果:多为司法拘留;情节严重可涉寻衅滋事等他罪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发生时空
-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法庭内或与庭审直接相关的场所、时段
- 妨害公务罪(27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范围广)
- 寻衅滋事罪(293):公共场所或日常社会生活中
- 故意伤害罪(234):不限场所时间
行为对象
-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及法庭秩序
- 妨害公务罪(277):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民警)
- 寻衅滋事罪(293):不特定对象、公共秩序
- 故意伤害罪(234):特定人的身体
行为方式
-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哄闹冲击、殴打、侮辱诽谤威胁、毁设施文书证据
- 妨害公务罪(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 寻衅滋事罪(293):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起哄闹事等
- 故意伤害罪(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伤情要求
-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不要求轻伤,轻微伤或扰乱秩序即可
- 妨害公务罪(277):一般不要求伤情,袭警另有从重
- 寻衅滋事罪(293):情节恶劣或秩序严重混乱
- 故意伤害罪(234):一般须达轻伤以上
法定刑
-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 妨害公务罪(277):3年以下;袭警从重,严重暴力3-7年
- 寻衅滋事罪(293):5年以下;严重5-10年
- 故意伤害罪(234):轻伤3年下,重伤3-10年,致死可至死刑
- 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在法庭内针对正在履行庭审职责的法官、法警实施暴力,符合第309条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在法院办公、执行等非庭审场合,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或民警执行职务的,可定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定袭警罪。
-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殴打仅致轻微伤的,通常由第309条评价;致人轻伤、重伤的,从一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砸毁设施财物数额较大且超出扰乱秩序评价需要的,可牵连或并罚。
- 与侮辱罪、诽谤罪: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并符合第(三)项的,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理,不再单独定侮辱、诽谤罪;在庭外针对法官个人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六、公众和当事人常见误区
"我是当事人/被害人亲属,在法庭上情绪激动骂人没事"
- 正确认识:无论身份,进入法庭都必须遵守纪律,辱骂冲闯情节严重同样构罪(清远案被害方8人被判刑)
"没把人打成轻伤就不会坐牢"
- 正确认识:本罪不要求轻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致轻微伤、甚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即可入罪(何某来案)
"法官还没判/判得不公,我骂几句、砸点东西是表达不满"
- 正确认识:对裁判不服应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定途径;庭审中不得以辱骂、暴力向法庭施压
"法警来拉我,我挣脱推搡不算打人"
- 正确认识:阻挠、推搡、挥击正在履职的值庭法警,属于殴打、冲击法庭秩序行为
"被训诫后继续吵才有事,我第一次闹没关系"
- 正确认识:警告训诫后仍不停止,往往正是第(三)项"不听法庭制止"的入罪条件,应立即停止
"在法院门口拉横幅、堵门归扰乱法庭秩序罪"
- 正确认识:庭外围堵一般先予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按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处理,与庭内冲击庭审有别
"律师在法庭上激烈辩护也会被定罪"
- 正确认识: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正常的质证、辩论即使言辞激烈,也不构成本罪;本罪针对的是扰乱秩序的非法行为
"判罚金或管制就不算有案底"
- 正确认识:管制、罚金均为刑罚,定罪后同样留有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和子女政审从业
七、涉案后或在法庭上应当怎么办
正在参加庭审或旁听时:
- 服从审判长指挥,发言先举手经允许,关闭或静音手机,不录音录像、不随意走动、不进入审判区。
- 情绪激动时先冷静,对对方陈述或裁判有意见,通过代理人、庭审后程序、上诉、申诉、信访等合法渠道表达,切勿辱骂、威胁、冲闯或损毁物品。
- 收到警告训诫立即停止,听从法警指令;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应配合,避免由违纪升级为犯罪。
- 作证、举证依法进行,不得抢夺、撕毁诉讼文书和证据,否则可能同时面临第309条第(四)项和妨害作证、毁证类责任。
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者:
-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会见,了解被指控的具体情形(哄闹冲击、殴打、侮辱威胁还是毁设施文书)以及庭审录像、伤情和损失鉴定情况。
- 审查入罪要件:重点核对是否处于庭审过程中、是否经法庭制止仍不停止、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秩序或情节严重、伤情是否真实合法,把一般法庭违纪、司法拘留与刑事犯罪区分开。
- 准确定罪名:涉及殴打或毁财的,审查是否应从一重定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庭外行为审查是否应定妨害公务、袭警、寻衅滋事等。
- 争取从宽处理:主动认罪悔罪、向受伤司法警察和法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和设施损失、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初犯偶犯的,可积极争取拘役、管制、罚金或缓刑(何某红案即获缓刑)。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可以:
- 为因庭审冲突、庭外围堵法院而被司法拘留或立案追究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提供会见、辩护和程序救济;
- 结合庭审录音录像、法警证言、伤情和财物损失鉴定,围绕"不听制止""严重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等要件作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辩护;
- 为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和旁听家属提供庭审纪律、情绪管理和合法表达诉求的庭前指引,防止"官司没赢、先进看守所";
- 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维护法庭秩序、理性维权方面的普法培训。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提供负责任的辩护方案。
如果你或家人因在法庭内外情绪失控、与法官法警发生冲突而被司法拘留,或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立案调查,请立即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请携带法院传票、拘留或立案文书、庭审相关材料、伤情及损失凭证等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当面咨询,刑事辩护团队会第一时间为你制定应对和辩护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修改,列明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广州首宗扰乱法庭秩序刑案宣判:夫妻大闹法庭打法警,分别获刑1年、8个月缓刑1年——澎湃新闻转载人民法院报
- 广东高院发布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清远中院当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案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转载南方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1997年刑法原条文及妨害司法罪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