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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专利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产品包装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证书,《刑法》216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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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专利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产品包装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证书,《刑法》216条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在自己生产的化妆品、五金、电器包装上印一个别人的发明专利号,把产品包装成"专利产品"卖个好价钱——很多企业主以为这只是"蹭个专利名头"的民事侵权,赔点钱就行。

一、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怎么规定

假冒专利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它保护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打击的是"假冒"——即通过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文件等方式,使公众误认其产品为他人合法专利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理解这个罪首先要破除一个最大的误解:不是所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会坐牢。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打击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这种欺骗公众的标记行为,而最常见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产品"(即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侵权),在没有标注他人专利号、没有伪造专利文件的情况下,只属于民事专利侵权纠纷,由专利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并不构成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假冒"的欺骗性标记。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假冒他人专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珠三角办理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化妆品、日用品、五金机电、小家电等行业的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常见动机是借助"国家专利"的名头提高产品身价、增加销量。

二、立案标准: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多少钱算"情节严重"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已整合并废止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伪造、变造专利文件

  • 具体表现: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 具体表现: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

  • 具体表现: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情节严重"的入罪数额标准。 根据该解释第十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基本数额

  • 数额/情节标准(法释〔2025〕5号):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

造成权利人损失

  • 数额/情节标准(法释〔2025〕5号):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假冒两项以上专利

  • 数额/情节标准(法释〔2025〕5号):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

处罚后再犯

  • 数额/情节标准(法释〔2025〕5号):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专利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

兜底

  • 数额/情节标准(法释〔2025〕5号):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三点变化和认定规则:

  • 2025年新解释适当降低了门槛。 对比此前标准,"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50万元下调为30万元,并新增了"二年内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犯"这一独立入罪情形,且再犯情形的数额门槛减半。
  • "非法经营数额"范围很宽。 指实施假冒专利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价,无法查清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广州白云区案例中,已销售99万余元加上查获尚未销售的57万余元,被合并计入156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
  • "违法所得数额"要扣除成本。 指出售侵权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后的利润;以收取服务费、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数量累计计算。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作为轻罪,对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适用缓刑、单处罚金乃至酌定不起诉的空间较大。

刚达数额标准、初犯、认罪认罚、退赃赔偿

  • 通常处理方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积极争取缓刑、单处罚金或相对不起诉

非法经营数额数十万、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通常处理方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左右,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缓刑

数额巨大、以侵权为业、屡罚屡犯、拒不交出违法所得

  • 通常处理方向:二年以上至三年有期徒刑,从重,缓刑难度增大

单位犯罪

  • 通常处理方向: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标准量刑

广东及全国有两起权威真实案例,对实务很有参考价值:

  • 广州白云区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最高法、最高检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四): 赵某年、张某燕经营某生物科技公司,2021年起在未经某中药研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化妆品包装上印制该公司"一种马齿苋提取液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号,销售假冒该专利的化妆品。已销售金额99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产品价值57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万余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开设化妆品生产企业多年,明知使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应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认为该化妆品是专利产品,属于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处刑罚。
  • 浙江宁波赵某假冒专利案(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2023年7月起,赵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作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注塑机关节润滑油包装桶并灌装销售,累计销售47万余元、违法所得11.9万余元。案发后赵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专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扣押的假冒产品和包装桶予以没收。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同样是标注他人专利号,是否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对能否适用缓刑影响很大。

四、辩护的关键: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

假冒专利案件专业性强,权利基础、行为性质、数额认定上都有实质辩护空间。

专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 辩护审查要点:被标注的专利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是否已获授权、是否已终止或被宣告无效;无效或已过期的"专利"不具备本罪前提

是否属于"假冒"而非普通侵权

  • 辩护审查要点:是否实施了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变造专利文件的欺骗性标记;单纯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未作专利标注的,是民事侵权而非本罪

标注的是否"他人"专利

  • 辩护审查要点:纯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专利号(冒充专利)与标注他人真实专利不同,是否符合216条"假冒他人专利"需审慎区分

主观是否明知

  • 辩护审查要点:是否有证据证明明知未经许可;是否曾获得授权、授权是否到期、对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真实争议

数额如何计算

  • 辩护审查要点:非法经营数额中已售/未售的计价依据、违法所得的成本扣除、非侵权产品金额是否被错误计入、多次行为是否已过处理

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有无现有技术抗辩

  • 辩护审查要点:结合权利要求和技术比对,评估专利稳定性,必要时推动专利无效宣告,为刑事处理创造条件

五、与相关罪名和违法行为的区别

假冒专利罪(216条)

  • 核心区别:未经许可标注他人真实有效专利号、伪造变造专利文件,欺骗公众,情节严重
  • 责任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普通专利侵权(民事)

  • 核心区别: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但未标注他人专利号、未伪造文件
  • 责任后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判刑

冒充专利(行政违法)

  • 核心区别:标注根本不存在的专利号,或将专利申请、已终止、无效专利标注为专利,无真实他人专利权被侵害
  • 责任后果: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另论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 核心区别:假冒的是注册商标(商品来源标识),而非专利号(技术权益标识)
  • 责任后果:一般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

  • 核心区别: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冒充合格
  • 责任后果:按销售金额,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虚假广告罪(222条)

  • 核心区别: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但未必针对特定他人专利
  • 责任后果: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罪数问题:如果同一批产品既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本身又属于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假冒专利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既假冒专利又假冒注册商标的,也可能数罪并罚。这些都需要结合事实细辨,避免被就高定性。

六、企业主和家属最容易踩的误区

"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大不了民事赔偿"

  • 真实情况:若同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了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文件,达到数额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但只用技术不作专利标注的,通常只是民事侵权

"随便印个专利号唬人没事"

  • 真实情况:印的是他人真实有效专利号且达到数额,构罪;即使是虚构专利号,也构成行政违法、面临高额罚款

"专利是真的,标了就不违法"

  • 真实情况:自己不是专利权人、又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同样是假冒;专利授权到期、被宣告无效后继续标注也有风险

"货还没卖出去,不算犯罪数额"

  • 真实情况:已制造、储存但尚未销售的库存,按标价或市场中间价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广州案例库存57万余元即被计入

"公司行为罚公司就行,老板没事"

  • 真实情况: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老板、实际经营者往往首当其冲

"赔钱就能彻底了结"

  • 真实情况: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争取缓刑,但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不会因和解自动撤销,仍需依法处理

七、被举报、被立案或被市场监管/公安查处,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 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本罪兼具专利技术与刑事法律双重专业性,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假冒"、数额如何认定,都需要懂知识产权的刑事律师尽早介入。
  2. 立即停止标注和销售,固定授权与权属材料。 清理、下架标注涉案专利号的产品和宣传材料;同时整理专利许可合同、授权往来、权属争议证据,查明是无权使用还是授权理解分歧。
  3. 核查专利权利基础。 委托专利代理师或律师比对权利要求、检索现有技术,对依法应属无效的专利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可从根本上动摇指控。
  4. 认真审查数额鉴定和审计。 核对已售与未售产品的计价方法、违法所得成本扣除、是否混入合法产品销售额,打掉虚高数额。
  5. 主动赔偿、争取权利人谅解。 宁波赵某正是因赔偿20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获得缓刑;广州企业也应尽早与权利人沟通和解、退缴违法所得。
  6. 坦白自首、认罪认罚。 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对初犯、偶犯争取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或缓刑。切忌销毁账册、转移库存、串供伪造授权文件,否则会被从重处理。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熟悉珠三角制造业、美妆日化、五金电器行业的知识产权刑事风险,能够把专利技术比对与刑事辩护结合起来,为企业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予批捕、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 围绕专利有效性、是否属于"假冒他人专利"、主观明知、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计算展开辩护,争取改变定性(民事侵权)或核减数额;
  • 协调专利无效宣告、现有技术抗辩与刑事程序,为案件争取有利空间;
  • 协助与权利人和解、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争取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处理;
  • 为企业提供专利标识标注合规审查、专利许可和宣传话术合规培训,建立事前风险防控机制。

我们坚持以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不作"包取保""包缓刑"的承诺,但会把每一个权利瑕疵、每一条出罪从宽情节都争取到位。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因在产品、包装、合同或广告中标注专利号、使用专利文件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或被公安机关立案,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或服务热线预约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刑事律师会当面为你分析案情、给出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九、十条假冒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4月24日,案例四广州白云区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最高人民检察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现有技术抗辩、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法律责任,中国人大网)
  4. 中国法院网:擅自在制销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法院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处刑罚(浙江宁波北仑赵某案,判一年缓一年十个月)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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