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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站信息不明,是否侵害收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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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站信息不明,是否侵害收件人合法权益?

2025-07-26·侵权纠纷·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因此,快递站信息不明应该侵害了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放快递点应该征求收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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