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 · 核心结论
原则上:法院不会采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一般视为无效证据,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铁律”。法律上的“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核心条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
原则上:法院不会采纳。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一般视为无效证据,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铁律”。
法律上的“硬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5条(核心条文)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
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有例外情形除外)
✅ 也就是说:
就算证据是真的
就算能证明“其实我没错”
法院也不能用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