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银行存款,法院还能查封、扣押、冻结哪些财产?
时间:2026-01-27 访问量:1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覆盖了被执行人绝大部分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和权利
一、 不动产
1.住宅、商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提示: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对于唯一一套生活必需的住房,法院一般不予拍卖,但可采取“以大换小、以好换差”或提供临时安置后执行等方式变通处理。
2.在建工程。
二、 动产
1.交通运输工具: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2.机械设备、生产资料:工厂设备、办公设备等。
3.存货与原材料。
4.贵重物品: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古玩字画、名贵家具、收藏品等。
5.牲畜、产品。
三、 其他财产性权利
1.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
2.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的财产权部分。
3.投资权益与股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份额。
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
4.到期债权与收入: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可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直接执行。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持续性的收入(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租金、承包金等经营性收入。
5.金融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等。
6.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账号、虚拟货币等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资产(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认可)。
7.特殊财产权利:如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的收费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
四、 禁止或限制执行的财产
为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公益,法律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或在特定额度内不得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3.必需的生活费用。
4.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物品。
6.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的查控手段
法院执行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已与银行、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联网,可快速、全面地查询、控制被执行人上述多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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