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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1-30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移送公安的标准是 “有能力执行 + 实施了法定的拒执行为 + 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三者同时具备。

一、核心前提:“有能力执行”

这是构成此罪的基础。如果被执行人确实身无分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属于“执行不能”,不构成本罪。“有能力执行”包括:

1.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

2.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拆除违章建筑等)。

3.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获得财产或收入,但未用于履行义务。

二、关键行为:法律明确列举的“拒执”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移送公安的直接依据:

1.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将被查封的财产偷偷卖掉、将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故意毁坏已被法院扣押的物品等。

2.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担保失效。

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例如,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过户手续等。

5.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工作。

6.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如责令交出的房产、车辆、证件、票据等拒不交出。

7.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经罚款或拘留后仍不改正。

8.拒不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在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经罚款或拘留后仍不改正。

9.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三、量化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

除了上述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解释对此有量化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1.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是核心后果。

2.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通常指造成数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高院确定,一般在2万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多次拒不执行:多次实施拒执行为,屡教不改。

5.抗拒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6.曾因拒执行为受过司法惩戒(罚款、拘留)后,再次实施。

四、移送公安的典型场景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法院通常会考虑移送公安机关:

1.“玩消失”+有财产:被执行人隐匿行踪,但经查其名下或实际控制有财产。

2.“假离婚”转移财产: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造成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3.公款私存、公户私用:利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将公司财产转移。

4.领取大额款项后立即转移:如收到工程款、拆迁款、应收账款后,迅速提现或转给他人。

5.公开对抗、威胁执行人员。

6.经过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一般性强制措施已不足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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