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去法院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5-12-22 访问量:2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不适用。“离婚冷静期”是专门针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程序而设置的强制性等待期。通过法院提起的诉讼离婚,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和期限,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不直接适用上述30天的“冷静期”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款明确将适用场景限定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程序: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就财产、子女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法律并未设定完全相同的“冷静期”制度。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如果不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家暴、重婚、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为给双方一个修复感情的机会,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实践中,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诉讼中的“冷静”效果,但它在性质、时长和法律依据上均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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