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结算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5-12-09 访问量:1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结算核心围绕“质量优先”和“尊重约定”,结合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等不同场景有明确原则,具体如下 :
1. 质量合格为结算前提:这是核心原则,不管合同有效与否,只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若质量不合格,需先修复,修复合格后再结算,修复不合格则无法主张相应结算款。
2. 优先遵从合同约定: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方法等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结算,比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约定。若有设计变更等情况,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算,协商不成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
3. 区分合同效力结算:合同有效且涉及招投标的,优先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排斥背离其实质性内容的“黑白合同”;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难以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就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4. 尊重合法结算协议:当事人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合法协议的,该协议优先作为结算依据,即便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也不会准许。
5. 审慎认定审计/鉴定结果: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结算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不能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依据。诉讼中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认定价款的重要依据。
6. 兼顾公平与情势变更:若合同约定固定价,通常不因人工、建材价格波动调价,但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可合理调整;同时结算时也会兼顾建筑市场利润率,避免一方承担巨额亏损或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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