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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程中,能要求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吗?

时间:2025-12-02    访问量:1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存在例外情况除外

一、法律原则:

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原因:为了保障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果一起诉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导致行政管理陷入瘫痪。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2)启动方式:

1.原告申请: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主动裁定停止执行。

3.被告自己决定停止: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核心条件

当原告提出申请时,法院是否会支持,主要看几个核心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有较大可能获得支持):

1.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关键的条件)

这是法院考量的首要因素。如果停止执行会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基本不会裁定停止。例如,停止执行一个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可能会影响城市规划或公共安全,法院通常不会同意。

2.不停止执行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什么是“难以弥补”?​ 指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或者无法通过被告事后赔偿的方式挽回。

典型例子:

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会导致企业商誉、客户资源永久流失。

涉及特定物的处分:如没收或拆除唯一的住房、拍卖一块具有特殊意义的土地。

时间紧迫性:如行政机关即将强制执行拆除。

3.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较大胜诉可能性(法律上称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法院会初步审查,如果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或程序上明显违法,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为了避免“折腾”,可能会裁定先停止执行。

4.情况紧急

如果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立即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例如,行政机关马上就要强制拆除房屋或转移财产。

三、如何申请及重要提示

申请形式:必须提交书面的 《停止执行申请书》​ ,并详细说明符合上述停止执行条件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时间:通常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之前提出。

法院裁定:法院对停止执行的申请,会通过裁定形式作出。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您面临的行政行为一旦执行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房屋被拆、企业被注销),务必在起诉时或起诉后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考虑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这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如果您的情况紧急,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评估与协助,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