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里没提醒的免责条款,能说不算数吗?
时间:2025-11-27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主张无效。
一、 法律依据: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则
“公司合同”通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鉴于提供方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对己有利的条款,法律对此设立了特别的规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二、 核心法律要件:提示说明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1.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这意味着,对于其中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即“免责条款”),必须采取合理方式(如显著标识、特别说明等)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的含义予以说明。
2.未尽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能履行上述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未订入合同”,其效果等同于该条款自始不存在,自然无法产生约束力。
三、 更深层次的效力审查:即使提示,也可能无效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即便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使得该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一部分,该条款仍可能因内容本身违法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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