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航成功案例 | 管辖权异议胜诉案
时间:2025-11-27 访问量:2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件背景
本所客户深圳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因其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巨额资金,委托本所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公司指控自然人股东刘宇在负责公司运营期间,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擅自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关联企业(分别位于广州、湖南)代收并占用公司货款,总额高达人民币176万余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二、案件难点与对方策略
本案立案后,被告方之一湖南某合伙企业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试图将案件移送至被告刘宇住所地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核心主张为:
1.本案实质为“个人合伙纠纷”,而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
2.即便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也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不在深圳。
被告方的策略旨在通过程序异议,将案件移至对其更为便利的外地法院,从而增加原告公司的维权成本,拖延诉讼进程。
三、豪航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
面对程序障碍,本所民商事诉讼团队迅速组织应对,向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核心论证如下:
1.精准定性案由: 我们强调,原告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股东是否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公司财产权益,性质上完全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个人合伙纠纷”有本质区别。
2.明确管辖依据: 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司法解释,指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财产权益受损的直接结果地就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因此,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四、案件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认定:
本案案由确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判决书关键部分截图如下:
【注:本判决书内容仅为个案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维权需结合实际案情分析】

五、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程序性裁定,但具有重要战略价值。成功驳回管辖权异议,不仅挫败了对方试图通过程序拖延诉讼的意图,更确保了案件能在与原告公司联系最密切的深圳本地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极大地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为后续追回公司损失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也再次凸显了在复杂商事纠纷中,专业律师对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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