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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时效已过了,发催收公告还能让时效重新算吗?

时间:2025-11-25    访问量:2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不能

债权转让:比如甲欠乙 10 万,乙把 “要甲还钱” 的权利转给丙,这就是债权转让;​

诉讼时效届满:一般借钱的时效是 3 年,若乙 3 年里没找甲要过钱,时效就 “过了”,之后乙再起诉甲,法院可能不帮乙要债了。

一、时效已届满,再发催收公告,基本没用​

如果原债权人(乙)在时效 3 年内没催收,时效已经过了,哪怕之后把债权转给丙,丙发了催收公告(比如登报、发函让甲还钱),也没法让时效重新起算。​

因为法律规定: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还在”(甲还是欠 10 万),但 “胜诉权没了”(法院难支持要钱),而催收公告的作用是 “中断时效”(让时效重新算),但它只能在时效没届满时用,过了就没用了。​

二、特殊情况:转让前时效没真正 “届满”​

如果原债权人(乙)在时效快到的时候,已经通过合法方式(比如发过催收函、甲签过还款承诺)让时效中断过,只是转让时看起来 “快到时效”,实际没真届满。这种情况下,新债权人(丙)发催收公告,能让时效继续重新算。​

比如:乙在时效第 2 年 11 月发过催收函,时效重新算 3 年(到第 5 年 11 月),第 3 年 1 月乙把债权转给丙,丙当月发催收公告,时效就再重新算 3 年(到第 6 年 1 月)。

若你在债权转让、时效计算等方面有困惑,欢迎联系我们,帮你梳理细节、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