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11-24 访问量:2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股东抽逃出资,符合法定条件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需满足“公司无财产偿债+抽逃出资事实成立”两大要件,以下为关键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可追加的法定条件
1. 前提: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
被执行人(公司)需经法院财产调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无法覆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启动追加程序的基础,若公司仍有清偿能力,不得直接追加股东。
2. 核心:抽逃出资事实成立
需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常见表现包括: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出资,或无正当理由将出资款转回股东账户等。例如,公司向股东转账数百万元且未注明用途,股东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
执行程序中采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申请执行人需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嫌疑,如公司账户资金异常流向股东、财务资料存在漏洞、转账无合理商业目的等;
股东需举证反驳,证明资金转出具有正当性(如提供真实借款合同、业务往来凭证等),若无法证明则承担“抽逃出资”的不利后果。例如,股东仅以“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为由抗辩却无证据佐证,法院可直接认定抽逃事实。
三、追加流程与责任范围
1. 程序步骤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含终本裁定、资金流水、股东身份信息等),法院组织听证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追加的,可直接恢复执行;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2. 责任边界
抽逃出资的股东仅在抽逃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涉及连带责任。例如,股东抽逃175万元,仅需在该额度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若抽逃后转让股权且未返还资金,原股东仍需承担责任,受让人无过错则不担责。
四、例外与风险提示
1. 不得追加的情形
若股东能证明资金转出合法(如真实借贷、合法分红),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抽逃初步证据,法院将驳回追加申请;此外,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因不属《变更追加规定》列明主体,不可直接追加,需另行起诉。
2. 实务注意事项
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事后补足出资”的,不能免除追加责任——因诉讼中出资对象已特定化,擅自向公司补资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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