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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未备案能否优先受偿?

时间:2025-11-21    访问量:4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工资保证金无论是否备案,均不能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工资保证金本身具有法定的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

一、工资保证金的法律定位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其法律定位有两个关键点:

1.专款专用性: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2.特殊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但其范围有明确限制:

(1)可优先受偿的范围:

1.全部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2.发包人从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因其本质仍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3.已物化为工程价值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直接成本

(2)不可优先受偿的范围:

1.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承包方单独另行交纳的各类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等)

核心区别:工资保证金是承包方单独交纳的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不属于 "工程价款" 范畴,因此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