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能否在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
时间:2025-11-20 访问量:3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权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一种“附带审查”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核心要件与限制
1. 附属性(“附带”的含义): 您不能单独就一个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诉讼,必须是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起诉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
2. 审查对象的范围:
可以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即“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排除在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附带审查的范围。对规章的审查需遵循《立法法》等规定的其他监督程序。
3. 提出时限:
附带审查的申请应当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三、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会根据其合法性作出不同处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1.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在判决中直接宣告该文件无效或撤销)。
3. 法院的裁判理由中会阐明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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