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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设工资专户是否触发行政处罚?

时间:2025-11-19    访问量:2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仅会触发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和商业后果

一、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处罚对象与具体处罚措施

未开设工资专户的处罚,主要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1.触发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处罚机关: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罚内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罚款: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处罚: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也可能面临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除了行政处罚,还有哪些更严重的后果?

行政处罚(罚款、停工)只是直接后果,由此还会衍生出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1.市场准入限制(失信惩戒):

违法行为会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相关部门可能将涉事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这对企业是致命打击。

2.引发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

民事责任:未开设专户,资金无法被有效监管,极易导致拖欠工资。一旦拖欠,总包单位需承担支付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可能需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因资金管理混乱导致恶意欠薪,情节严重可能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3.行政处理措施:

即使未达到处罚阶段,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采取约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等行政处理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