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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予黄金首饰分手后能要回去吗?

时间:2025-11-19    访问量:1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这份黄金首饰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通常情况下:要不回(属于“普通赠与”)

如果赠送黄金首饰时,没有明确附带任何条件,只是为了表达爱意、庆祝节日(如生日、情人节)或日常维系感情,那么法律上通常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法律逻辑:一旦赠与物(黄金首饰)交付给对方,赠与行为即告完成。所有权已经转移,你无权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举例:

1. 恋爱期间,对方过生日,你送了一条金项链作为生日礼物。

2.情人节时,你送了一对金耳环表达爱意。

3.日常逛街时,你为了让对方开心,主动购买并赠送了一枚金戒指。

在这些情况下,分手后要求返还,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法院会认为这是你为了维系感情自愿付出的开销,属于情感投资的一部分。

二、特殊情况下:可能可以要回(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赠送贵重财物是基于“双方将来会结婚”这一前提条件,那么这种赠与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 “附条件的赠与” ,所附的条件就是“结婚”。

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就(即最终没有结婚),赠与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物。

关键点:如何证明你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

1.财物价值:黄金首饰本身属于贵重物品,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一般消费水平,更容易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三金”或“五金”通常是婚约的象征)。

2.赠送时的语境和证据:是否有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证据表明,在赠送时曾明确表示“这是咱们订婚的礼物”、“等我们结婚了你就戴这个”等类似话语。

3.赠送的时间点:是否在双方已经谈婚论嫁、见家长、筹备婚礼等特定阶段赠送的。

典型情况:“彩礼”性质的赠与

如果黄金首饰是作为“彩礼”或“嫁妆”的一部分给予的(尤其是在双方家庭参与下,按照习俗进行的),那么分手后(婚约解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专业的事情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处理,如果您正面临遇到经济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不知如何收集证据、主张权利,欢迎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让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