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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房产出资没办过户,公司还不上钱要担责吗?

时间:2025-11-17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需要担责,但责任范围和形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核心原则是:股东以房产出资,其义务不仅是“交付”房产,更重要的是完成权属变更,即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