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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能否代位执行?

时间:2025-11-14    访问量:1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一、简单法律流程

1.  申请与审查: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

2.  发出履行通知:法院审查后,会向该第三人(称为“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直接向您履行债务。

3.  第三人的反应:

 不异议且履行:第三人直接在15日内向您付款,程序结束。

 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异议(如否认债权存在、数额不符等),法院将不得再对该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并会停止执行该笔到期债权。

不异议也不履行:法院有权直接裁定强制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

二、关键限制与风险

第三人异议即中止:这是最大的限制。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您不能再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索,必须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打官司来确认债权归属后才能执行。

不能超额执行: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数额不能超过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数额,也不能超过第三人应对被执行人履行的债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