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守约方能否同时要求修理和减少价款?
时间:2025-11-12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通常不能同时要求修理和减少价款。这两种救济方式是择一适用的,守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种。
一、法律依据:救济措施的选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为什么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逻辑分析
修理和减少价款是针对不同性质和程度的违约情况设计的解决方案,其目的和适用场景不同:
1. 修理(补救履行):
目的:使履行达到约定标准,实现合同目的。它侧重于“修复”,让合同能够基本按原计划继续。
适用场景:违约程度较轻,标的物的瑕疵可以通过修复来弥补,且修复是可行、合理的。
2. 减少价款(折价补偿):
目的:在认可接受当前有瑕疵履行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对价来平衡双方利益。它意味着守约方接受了“降级”的标的物,并为此支付更低的价钱。
适用场景:违约程度可接受,守约方愿意保留瑕疵标的物,但要求在经济上获得补偿;或者修理成本过高、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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