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名人与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不一致,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5-11-12 访问量:1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承担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的真实主体是谁。签名人并非一定是责任承担者。
一、代理关系:最常见的情形
这是最普遍的情况。签名人是作为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即被代理人)的代表签署合同的。
• 有效代理(有权代理/表见代理):如果签名人获得了实际主体的合法授权(如授权委托书),或虽无授权但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持有公章、空白合同书等,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直接约束实际主体。责任由实际主体承担。
• 无权代理:如果签名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原则上对实际主体不发生效力。此时,责任应由签名人自己承担。相对方可以要求签名人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二、事实履行与追认:默认的同意
即使最初签名人与实际主体不一致,但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行为可以“修正”签约主体的身份。
• 事后追认:实际主体在知道签名人以其名义签约后,虽未明确授权,但通过语言或行为表示同意(如书面确认、接受对方履行等),则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责任由实际主体承担。
• 事实履行:这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真实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果合同签订后,是实际主体在实际享有权利(如接收货物、支付款项)和履行义务(如提供服务、交付产品),而合同相对方也接受并向实际主体履行,那么即使签名人是他人,法院也极有可能认定实际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责任应由实际主体承担。
三、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
有时,签名人是以“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的。这需要合同条款或后续约定明确。如果是债务加入,则签名人与实际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债务转移,则需债权人同意,责任由新的债务人(签名人代表的主体)承担,原债务人退出。
责任承担不必然看签名,而看实际的合同履行方和受益方是谁。当签名人与实际主体不一致时,法院会综合考察代理关系、履约事实、款项支付、发票开具等证据,以确定真正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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