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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是否需要通知对方?

时间:2026-09-17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约定解除权(实务绝大多数合同条款)

表述示例:“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条件成就时,只是你获得了解除的权利;你可以选择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放弃解除权。

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才解除。

不通知:哪怕客观条件全部满足,合同继续有效,你直接停止履行,反而构成己方违约。

最高法民一庭明确裁判观点:就算合同写“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司法实践一般也不认可不经通知直接解除;解除属于重大效力变动,需要让相对方明确知晓。

两种合法通知方式

1.发书面解除通知(微信、邮件、EMS),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解除,不需要对方同意。

2.不发通知,直接起诉/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解除权成立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视为解除时间,等同于完成通知义务。

二、什么才是真正的【附解除条件,无需通知】(第158条)

条款逻辑:条件一发生,合同自动失效,双方没有选择权。

示例:“本租赁合同,如拆迁,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该条件一旦客观发生,合同自动终止,不以任何一方行使权利为前提,不需要通知。

实务中很少,写合同很容易写混,写的时候措辞差别很小,但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

三、实务高频风险

1.条件成就,内心决定解除,但不发通知,直接停止供货/停付货款。

风险:法院认定合同未解除,你方擅自停止履行,判决你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写“出现XX情形本合同自动解除”,直接认定已经解除。

广东法院多数判例:此种表述,一般会被解释为约定解除权,而非附解除条件,仍需要通知对方才解除。

3.解除权有行使期限,不是永久有效 约定解除事由发生之后:

有约定行使期限,按约定;

无约定,自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除斥期间)(民法典564条)。

条件成就之后拖很久不通知,解除权直接没掉,不能再解除。

四、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的救济

对方不认可解除,可以提:

1.向你书面提异议;

2.起诉/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法院会审查两件事:①约定解除条件是否客观成就;②通知程序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