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时间:2026-09-17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不是按定额据实全部算,而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关键词:参照折价补偿≠合同有效,承包人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要求按政府定额重新算高价工程款,不能拿比合同有效更高的利益。
一、什么情形合同会无效
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应当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等。
二、“参照合同约定”参照哪些内容
参照: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单价、下浮率、变更签证、结算规则;
不当然参照:付款期限、违约金条款(合同整体无效,违约金、逾期罚款原则不支持),但利息可以主张,从应付款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
多份合同全部无效:参照实际履行的那一份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三、几项实务难点
1、管理费
(1)转包/挂靠方实际参与管理、投入管理成本:可以参照约定计取管理费; (2)只转包牟利,完全没有实际管理:管理费不予支持,不能白拿管理费收益。
2、规费、税金
规费属于法定工程造价组成,工程合格一般予以计取,不以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实际缴纳为前提;税金按开票、实际负担情况处理。
3、利润
工程合格原则参照合同计取利润;法院少数案件,会结合造成合同无效的双方过错,酌情调整利润,但极少直接全部扣掉利润。
4、质保金
合同无效,质保义务仍然存在;可以参照合同扣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再返还。
四、两种特殊情形
1.工程未完工,但已完成部分质量合格:参照合同单价,按已完工程量折价补偿。
2.工程质量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再参照合同结算;
修复仍然不合格:无权主张工程款。
五、常见误区
误区1:合同无效,就应该按当地定额据实鉴定算钱。
司法主流:优先参照合同;只有合同对计价完全没有约定,才会按定额鉴定。承包人不能借合同无效谋取超额利益。
误区2:合同无效,还可以主张违约金。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可以主张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不能要违约金。
误区3:挂靠/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一分钱拿不到。
只要质量合格,就可以参照合同拿折价补偿款。
六、过错损失另外处理
合同无效,一方有损失(窝工损失、材料损失等),按双方过错大小分担损失,这部分和工程款折价补偿分开处理。
七、诉讼实务要点
1.核心证据:竣工验收报告、移交证据、发包人擅自使用证据、签证、工程量、实际履行合同文本;
2.申请鉴定:优先申请对工程量鉴定,计价标准优先沿用原合同约定,不要直接申请按定额鉴定;
3.诉讼请求表述建议: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XX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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