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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有误,如何启动再审程序纠错?

时间:2026-09-16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第一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顺位法定救济)

(1)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终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是省高院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期限(不变期间,不中止、中断、不延长)

一般情形: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再审申请;

四类特殊情形(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枉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起6个月内申请。

超期,直接不予受理。

(3)法定再审事由(《行政诉讼法》第91条,再审申请书必须紧扣该条列明具体项)

1.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2.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系伪造;

4.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5.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6.原审遗漏诉讼请求;

7.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8.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单纯“法官自由裁量不合理、主观不服”,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很难启动再审。

(4)提交材料清单

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对应91条具体款项、事实理由,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一、二审全部裁判文书;身份主体材料;全部证据;新证据要重点说明为何原审未能提交;委托手续。

(5)审查结果

法院立案后一般6个月内审查完毕,三种结果: ①裁定再审;②驳回再审申请;③退回补正材料。

重要规则:申请再审,不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确需中止执行,需要另行申请中止执行。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能重复向法院再次提交再审申请,法院不予立案。

二、第二步: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法定救济——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再审程序走完,唯一法定诉讼救济路径,向作出终审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审省高院、再审被最高法驳回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1.期限:收到驳回再审裁定起2年内申请行政监督。

2.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3个月,可延长。

3.处理结果:

抗诉:法院必须裁定再审;

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自行审查,不必然再审;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当事人法定诉讼救济全部终结。

提示:当事人只享有一次检察监督申请机会;拿到不支持监督后,再向检察院重复申请,不予受理。

不要直接复制再审申请书提交检察院,检察监督要重点提炼:原审程序硬伤、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证据采信重大违法。

三、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不能主动申请)

本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最高法、上级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

当事人没有专门“申请院长再审”程序;只能通过信访、申诉提交线索,没有法定受理效力,不等于必然启动再审。

四、走完检察监督之后(拿到不支持监督),仅存非诉渠道(无强制再审效力)

法院信访申诉:仅线索登记,不替代再审、检察监督程序;

纪检监察:有明确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违纪违法,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仅对判决不服不受理;

人大转办督办,属于外部监督,不能直接改判案件。

五、行政再审高频实务坑点

1.不要等到执行阶段才想起申请再审,严格卡6个月申请期限;

2.不要仅以实体结果不公作为理由,必须落到《行政诉讼法》91条法定事由;

3.再审被驳回后,不要反复邮寄再审材料,法院不会实质审理,直接走检察监督;

4.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均不自动中止原判决执行;若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损失,要单独书面申请中止执行;

5.行政案件区分:行政判决再审、行政复议文书不属于法院生效裁判,不能走本案再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