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造成额外财产损失,如何主张全额赔偿?
时间:2026-09-15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区分两类情形:
执行依据本身合法,但执行手段、范围、程序违法,造成超出执行目的之外的额外财产损失(扩大损失);
执行依据本身违法,整个强制执行全部违法。
一、构成行政赔偿的4个要件(缺一不可)
1.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过程行为被确认违法
情形举例:超范围执行、未妥善保管处置财物、野蛮执行、未制作物品清单、未留当事人自行搬离财物时间、损毁与执行标的无关财产;
注意:就算原行政决定合法,执行环节操作不当造成额外损毁,就该对扩大出来那部分损失赔偿。
2.存在客观的财产损害结果。
3.损害与违法执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放任、故意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4.属于国家赔偿法保护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不赔偿:经营预期利润、商业机会、间接可得利益;只赔已经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财物灭失、损毁修复费用、保管费用、必要利息等。
二、程序路径(两条路径,二选一;实务优先“一并提起”)
路径A:起诉确认执行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推荐)
行政诉讼请求设置: ①请求确认被告实施XX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中损毁财物)行为违法; ②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执行造成全部直接财产损失XX元。
好处:一个案件同时审行为合法性+赔偿,不用分两次立案,效率更高。
路径B: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1.先通过复议/诉讼把强制执行违法确认下来,拿到生效裁判;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国家赔偿申请;
3.赔偿机关2个月不作出决定,或者对赔偿金额不服,再向法院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诉讼。
缺点:程序拉长,需要先走先行处理程序。
三、举证规则(能否拿到全额赔偿的核心)
1.一般规则:原告举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损失金额、损害是本次强制执行造成。
2.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非常关键)
因行政机关执行时未清点、未登记、未公证、未制作财物清单,直接损毁财物,导致原告无法提交损失证据,由被告行政机关举证损失情况;被告举证不能,法院结合初步证据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但即便举证倒置,原告仍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财产曾经存在(照片、购买票据、聊天记录、证人等),完全无任何线索,也不会直接按原告诉请全额判赔。
四、想争取“全额赔偿”的实操要点
1、把损失区分开:执行必要损失 VS 额外扩大损失
为实现执行目的必然产生的损耗,一般不予赔偿;
超出执行必要、额外造成的损毁,属于赔偿范围。
代理意见要明确区分:哪些属于本不该损毁的财产,属于违法执行扩大的损失。
2、损失证据材料尽量完备
财产照片、视频(执行前、执行后损毁对比);
购置票据、合同、付款凭证、维修报价、评估报告;
现场证人、报警记录、沟通函件;
财产清单,逐项列明物品名称、购置时间、价值、损毁状态。
诉讼中损失金额争议大,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损失司法鉴定。
3、抗辩法院酌减的理由(说服法院支持全额)
违法行为完全归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保管、清点、登记、告知义务;
受害人自身没有过错,不存在放任损失扩大;
财产价值证据充分,不是只有单方清单;
依据全面赔偿原则,违法行政造成的全部直接实际损失应当填平。
4、抗辩风险提示(拿不到全额的常见原因)
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未及时自救,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法院按过错比例扣减;
只有单方损失清单,没有任何佐证,法院只能酌定,很难全额支持;
财产本身属于违法财物,该部分不予赔偿,但可回收残值依然应当保护。
五、常见实务误区
误区1:只要强制执行,财产受损就一定全额赔偿。
真相:原执行目的必要损耗不赔;只赔违法执行带来的额外扩大直接损失。
误区2:确认强制执行违法,就自动拿到赔偿。
真相:确认违法≠当然赔偿,仍要证明损失、因果关系。
误区3:国家赔偿可以赔偿经营预期利润。
真相:原则只赔直接损失,经营利润这类间接损失一般不支持。
上一篇:没有了!



4000520817
1912069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