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查封房子是自己的,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08-31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不影响,但你的股权还没"落地"。
一句话结论: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工商变更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民法典》第502条)。
三件事要分开看:
• 合同效力——成立即生效,跟登记无关
• 股权变动——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86条第2款)
• 对抗第三人——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34条第2款)
没登记的三个实际风险:
1. 名册没改 → 分红、表决、知情权在公司层面行使不了
2. 工商没改 → 挡不住"一股二卖"的善意第三人,也挡不住转让方债权人的执行
3. 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仅以"没办登记"要求解约,法院不支持
救济:新《公司法》第86条第1款给了抓手——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公司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答复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能直接起诉公司。
两个例外:合同自己约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生效的(注意是"批准"不是"登记",《民法典》已把登记从生效要件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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