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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法院冻结、查封行为不服,如何提执行行为异议?

时间:2026-08-27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查封、冻结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如超范围查封、查封了案外人财产、冻结金额超出执行标的等),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谁能提、向谁提、何时提

主体:被执行人本人,或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管辖法院:向负责执行的法院(即作出查封/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提出,不能越级。

时限: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本身提出异议的除外。

形式:必须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口头异议一般不予接受。

二、需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立案窗口或执行局提交以下材料:

1. 《执行异议申请书》——写明异议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如"请求撤销对XX账户/XX财产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具体指出查封/冻结违反哪项法律规定)。

2. 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相关证据材料——如执行裁定/查封公告、证明超标的查封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银行流水、证明财产属案外人的权属证明等。

4. 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5. 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需附律师事务所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