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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事后签订的还款协议还作数吗?

时间:2026-08-31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黄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徐晓燕律师、苏广成律师 |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合同无效、结算协议、财产返还、律师费

一、案情简介

黄某委托李某代办广州社保补缴,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一年内办结,费用18万余元,当日支付预付款6万元。

期限届满,补缴事宜毫无进展。经多次催促,李某陆续退还1.5万元,剩余4.5万元拒不退还。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另行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尚欠余款4.8万元(截至起诉日剩余未退4.5万元),承诺一个月内结清、半个月内先付首期1万元,并约定逾期产生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李某承担。

协议签订后,李某再次违约。黄某遂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要求退还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李某抗辩:只同意退还本金4.5万元,其余费用一概不承担,理由是黄某明知补缴社保违规,合同应属无效,故其无需承担利息与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

1.《委托服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2.委托协议无效,是否导致其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一并无效;

3.合同无效情形下,利息、律师费能否获支持。

其中第二项是本案胜负关键。被告试图以"合同无效"为由,一并推翻自己在结算协议中作出的全部承诺,将责任压缩为"仅退本金"。

三、代理思路

核心策略:区分两份协议性质,分别认定效力。

(一)正视委托协议的效力瑕疵。 黄某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办理社保补缴,委托事项本身违法违规,《委托服务协议》应属无效。对此不作回避,避免在效力问题上陷入被动争辩。

(二)重点论证《还款协议》的独立性。 该协议系双方在委托事项未能完成后,就已收款项如何退还另行达成的结算协议,与《委托服务协议》在订立目的、内容指向上均不相同;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胁迫,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三)分层构建请求权基础。​ 基于上述效力区分,形成两条主张路径:一是委托协议无效,李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据此主张退还本金4.5万元;二是还款协议有效,李某应依约履行,据此主张其承担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委托服务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李某因该行为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还款协议》系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判决:

一、李某退还黄某45000元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李某支付黄某律师费;

三、案件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本金、利息、律师费三项主张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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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撰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时间与细节已作模糊处理,仅供法律实务交流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

五、典型意义

(一)合同无效不必然"全盘否定"。 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此后就款项清理达成的结算、还款协议,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仍可独立有效,并作为请求权基础。本案正是依靠《还款协议》的独立效力,使利息与律师费的主张得以成立。

(二)自身过错不免除对方的返还义务。 相对方常以"你方明知违规"为由拒付利息与维权费用。本案表明,当事人自身过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对方的返还责任及依约应承担的费用。

(三)律师费主张需"约定 + 实际发生"双支撑。 既有《还款协议》的明确约定,又有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构成完整证据链,二者缺一不可。

(四)实务提示。 交易未能完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固定款项结算安排,明确金额、期限与逾期后果。此外,社保补缴本身并非一律违法,确有真实劳动关系的可依法申请补缴;真正存在法律风险的是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代缴,此类委托不受法律保护。

六、结语

本案的办理思路可归结为一句:将"违法的委托"与"合法的结算"分而视之。 面对合同效力瑕疵,回避或强行否认均无助于解决问题;准确识别不同法律行为的性质、分别构建请求权基础,才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路径。

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保存协议、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