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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需要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吗?

时间:2026-08-26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需要作执行结案处理,但是否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要区分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特定情形下才裁定终结执行。

一、法律上的结案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按《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此类案件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

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这是主流做法。法院通常制作《执行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若双方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裁定终结执行——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例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且法院据此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可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